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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繼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別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這次是第三次,解釋共有19條。《婚姻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在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孫軍工說,由于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證明。這種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處理有關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孫軍工說,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三)》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同時,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司法解釋還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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