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滯納金 滯納金怎么計算(滯納金計算規則及方法是怎樣的)

導讀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什么是滯納金 滯納金怎么計算,滯納金計算規則及方法是怎樣的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什么是滯納金 滯納金怎么計算,滯納金計算規則及方法是怎樣的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于我市采用當月申報,次月收款的征繳模式,因此,欠繳起始之日定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照“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1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二、用人單位申報補繳

(一)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

1.用人單位整體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可直接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月報補繳。社保系統打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月報補繳表》一式三份,滯納金通過系統按照計算規則自動計算,與用人單位月報欠繳金額一并收繳。

2.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時須從最早欠繳月依次補繳。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為25日)前進行月報補繳。超過上述日期進行上月月報補繳的,則生成用人單位當月月報,但不發送財務進行銀行托收。

三、滯納金的性質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于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征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并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于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么在征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

可以看出,以上學說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