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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人民法院主要審核軍事,海事,知識產權,金融方面的案子。
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我國的四級人民法院由于其職權不同,審判的案件也不同。
⑴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它審判的案件是: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還有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某些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和上訴、抗訴案件;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它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還有權對法律作出司法解釋。
⑵高級人民法院,是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的,它審判的案件是: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對下一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或抗訴案件;審判同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復核案件。此外,還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領原審法院再審。
⑶中級人民法院,設在省、自治區以下,縣、區以上,以及直轄市內。它審判的案件是: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或抗訴案件;審判同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并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基層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領原審人民法院再審。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則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⑷基層人民法院,設在市轄區、縣和縣級市。它審判的案件是: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和第一審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基層人民法院如果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此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地區、人口和發案情況,基層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個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如果打官司勝訴后,敗訴方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
如果判決生效后,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可以構成刑事犯罪。
審理案件時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什么審終審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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