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濤
隨著多地氣溫驟降,低溫津貼的話題再次受到關注。低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給予低溫作業勞動者的法定勞動津貼,由于關于低溫津貼的規定散見于國家和各地的政策規定或標準中,缺乏專門性文件進行明確,這筆津貼年年呼吁,卻年年“遇冷”,難以讓符合條件的戶外勞動者普遍受益。(12月19日《工人日報》)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明確,“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這是涉及低溫津貼的比較早的規定。然而多年來,低溫津貼有關政策規定未能全面有效落地,在一些地方和場合成了口惠而實不至的“紙上福利”。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人們對于低溫的職業危害缺乏足夠重視。低溫作業對人體的危害是逐漸顯現的,不像高溫中暑立竿見影,容易被人們忽視。還有不少企業認為,給職工發放棉大衣、手套等冬季勞保用品就是落實了低溫福利。另一方面,低溫津貼在一些地方和場合停留在概念層面,缺乏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據專家介紹,目前除了在《最低工資規定》中有所涉及外,國家層面對于低溫津貼沒有統一明確的政策。
缺乏強有力、可操作的規定,低溫津貼也就難免形同虛設。出于節約人力成本的考慮,不少用人單位并不會主動給職工發低溫津貼。“法無明文不可為”,勞動監察部門很難進行強有力的監督,而勞動者在爭取低溫作業權益保障時,也時常陷入窘境。此前有媒體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涉及“低溫作業”的僅有11個省或直轄市的47份判決,判決結果往往是勞動者的低溫津貼訴求被駁回,缺乏強制性法律規定是法院不予支持的主要原因。
醫學研究證明,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處的環境指標一旦超過了正常人機體所應承受的限度后,就會給人體健康造成損害。低溫作業容易造成冷凍傷,還會誘發、加重心腦血管疾病,危害同樣不容小覷。2015年修訂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已將“低溫”列為職業病危害因素之一。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低溫津貼不能再被“冷藏”下去,“解凍”是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的應有之義。
在這方面,落實高溫津貼的經驗做法值得借鑒。2012年6月,國家安監總局等部門聯合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對高溫天氣和高溫作業做出了明確界定。辦法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辦法實施以來成效明顯,高溫津貼得到了較好落實。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先從國家法律和政策層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推動低溫津貼落到實處、見到實效。去年10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出臺《哈爾濱市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成為全國首部明確低溫津貼發放條件、金額標準的地方性法規。期待今后能有更多地方加快立法步伐,明確發放標準,加強執法監督,讓低溫津貼真正惠及廣大勞動者。有關方面也應積極探索低溫津貼的頂層設計,指導各地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制度,完善措施,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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