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迎來最新進展。5月7日,南都記者從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當日,該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洪嶠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受害人。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通告稱,2022年6月2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洪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洪嶠上訴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洪嶠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嶠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據南都此前報道,2022年7月7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被告人洪嶠、祁文強盜竊一案。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洪嶠與被害人李某月(女,歿年21歲)系戀人關系,后二人發生矛盾,洪嶠產生殺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劃。2020年7月6日,洪嶠等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選定勐海縣普洱茶公園為作案地點,由洪嶠誘騙李某月前往勐海縣,同時提供資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嶠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代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9日上午,張晨光、曹澤青到達勐海縣。當晚,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
法院一審判決,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2022年9月20日,南都記者獲悉,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對該案維持原判。李勝也主動放棄了民事賠償。他曾表示,洪嶠的父親在庭審期間曾電話與其聯系,希望可以見面,并表示可以給出高額金錢補償,但均被他拒絕,“我們不會要賠償,我們一直以來的訴求就是嚴懲兇手。”
采寫:南都記者 余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