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車位不得出售、附贈,可以出租,共有部分車位出租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車位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近期,惠州住建局在官網公開關于《惠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租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惠州住建局表示,上述征求意見稿,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的租售行為及其管理。
意見稿明確,人防工程車位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不得出售、附贈,可以出租,收益歸建設單位所有。
備案超3年交付超10年項目 業主購買車位數量不限
專有部分車位,是指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的車位。
專有部分車位可以出售、附贈、出租,出售、附贈前應取得權屬登記。車位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按照規定,車位配比不超過1:1時,每套住宅業主只能購買1個車位。車位配比超過1:1且不超過2:1的,對超出1:1部分的車位,建設單位可向每套住宅業主出售第2個車位。配比超過2:1且不超過3:1的,對超出1:1部分的車位,建設單位可向每套住宅業主出售第3個車位……依此類推。
規劃用途屬于非住宅的房屋,以登記單元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尾數不計)相當于一套住宅房屋,按照第二款規定出售車位,不足100平方米的計一套。單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含)的業主,可在第二款規定基礎上增加購買一個車位。
車位租售方案備案超過3年或者整體交付超過10年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扣除按照第十條規定計算未銷售房屋預留車位數量后,仍有剩余車位未售出的,業主購買車位數量不受限制。
專有車位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人防車位收益歸建設單位 不得出售可以出租
人防工程車位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不得出售、附贈,可以出租,收益歸建設單位所有。
人防工程車位是指人防工程平戰結合使用部分,平時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房地產開發項目人防工程車位經規劃、建設、人防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即視為產權已無償移交給政府。建設單位要對人防工程的所有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共有部分車位出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共有部分車位是指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共有部分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贈,可以出租。共有部分車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車位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對車位的出租,建設單位應當應優先保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使用需求,且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未銷售房屋預留的車位,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保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需求基礎上,建設單位可以將車位出租給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車位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當事人應當到車位所在地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車位,造成購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建設單位,要約談其負責人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暫停銷售網簽,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采寫 南都記者 蔣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