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辦理 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佛岡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辦...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佛岡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范圍條件:縣管權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2)技術條件:1)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2)不妨礙防洪搶險;3)對縣管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安全影響較小,且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3.其他條件:已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

二、辦理材料

提供申請在縣管權限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XXXX經營活動審批的函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出具的意見

出具的工程建設設計報告或方案

所在地鎮(街)及村委書面意見

提供防洪評估報告批復文件

提供與第三者的利害關系以及處理利害關系的措施、方法、協商情況等說明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清遠市佛岡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5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后,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后予以正式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現場踏勘、專家評審及方案修改時間),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縣管權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批意見》;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依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啟動特殊程序,組織專家評審作出審查結論,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通過,并出具《縣管權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批意見》和《縣管權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通過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行到佛岡縣振興北路縣政府西樓二樓水務局領取辦理結果,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委托他人領取的,代理人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書面委托書原件。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佛岡縣水務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現場踏勘、專家評審及方案修改時間),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縣管權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批意見》;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通過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依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啟動特殊程序,組織專家評審,作出審查結論,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縣管權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批意見》和《縣管權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通過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行到佛岡縣振興北路縣政府西樓二樓水務局領取辦理結果,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委托他人領取的,代理人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書面委托書原件。

特殊環節

四、辦理地點

佛岡縣振興北路縣政府西樓

五、辦理時限

10(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佛岡縣水務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二十一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應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開工手續;工程施工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二十七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

《關于公布〈廣東省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2016年版)的函》(2016年)

廣東省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水行政主管部門)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三十四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十七條。3.《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號修改)第五、六條。4.《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條。二、取水許可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七、四十八條。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3.《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三、十、十一、十四條。4.《取水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號修改)第八條。5.《廣東省實施辦法》(2014年修訂)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條。6.《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號修改)第八、九、十條。7.《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工作管理規定(試行)》(2005年水利部令第25號修訂)第三、五條。8.《水利部關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員會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通知》(水政資〔1994〕555號)。三、河道采砂許可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三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二十五條。3.《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九條。四、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驗收審批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五、二十六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四條。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號修改)第二、八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七條。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四條。6.《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號修訂)第八條。五、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五條。2.《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六條。3.《廣東省實施辦法》(2014年修訂)第四十四條。六、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依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條。七、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依據: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三條。八、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依據:1.《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2.《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三條。九、遷移、損壞水利工程設施,占用影響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依據:1.《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四、二十五條。2.《關于發布的通知》(水政資〔1995〕457號)第六條。十、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三十八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七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一條。4.《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二條。十一、堤頂、壩頂、戧臺兼作公路審批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五條。2.《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六條。十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二十五條。十三、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三十四條。十四、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依據: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國務院批轉水利部關于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的通知》(國發〔1988〕74號)。十五、灘涂開發利用工程建設方案審核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四十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三條。3.《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十一、十三條。十六、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訂)第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十七條。3.《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十七、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依據: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2014年水利部令第46號修訂)第六條。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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