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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嫌疑人的親屬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家屬應當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般不會超過十五日,沒有必要太擔心。對于刑事拘留,家屬根據通知書確認了屬于刑事拘留后,可以了解犯罪人涉嫌的罪名、被關押的地點、辦案負責人所在單位和辦案人的名字等。
(二)到被關押的地方送去衣物、錢款等。根據不同的季節選擇合適的衣物,不能有扣子、拉鏈等。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的賬戶上存入一定的錢款,用于購買日常所需。
(三)應當立即與律師取得聯系,委托律師介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辯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二、刑事強制措施的特點是什么
(一)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別。
(二)強制措施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為濫用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
(三)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采取強制措施,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四)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五)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對物的強制處分。
(六)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著刑事訴訟的進程,強制措施應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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