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及步驟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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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規對企業改制的各種行為進行規范。有關企業改制的規定除了較多運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外,還有一些是散見于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更多的則是在黨中央的有關決定、精神、會議紀要、講話中體現。而在實際操作中,從政府、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等各方均是處于一種“摸著石頭過河”的境地。因此,筆者認為在企業改制的法律服務領域,不應當考慮依據某一法律的規定進行改制,而應當以“沒有重大法律障礙”作為制定和實施改制方案的指導思想。

在此,筆者從律師實務的角度通過研究分析并結合先行者的經驗對國有企業改制的方案、步驟作了簡要評述。

改制方案是企業進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導原則,企業首先應當制訂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驟地進行實施。以下簡單介紹幾種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主要適用于將非公司制的原國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其他企業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規定的規范發行成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其中資產在1000萬元以下的只能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 主要適用于城鄉集體企業和處于競爭性領域的國有小型企業改制時對公司形式的選擇。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資合,所有權與經營權結合在一起,股權可以是員工個人股、員工集體股和法人股等多種形式,比較靈活。經營方式與分配方式也較易于為員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規模化、現代化經營。

三、企業分立改造。 主要適用于企業存在多種互不關聯或者能夠互相獨立的經營項目,整體效益較差,分開經營競爭力較強而又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況。此時可將一個企業分立成幾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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