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擬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兩高”出臺司法解釋要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總體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解釋》)并發布6起典型案例。該《解釋》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數據顯示,從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到2022年10月,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危險作業犯罪案件1455件,判處危險作業罪犯2235人。2021年,全國法院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比例比2013年下降17個百分點。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解釋》共12條,特別強化了對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和危險作業罪的從嚴打擊。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有關負責人指出,實踐中,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極易引發重特大事故,社會危害嚴重,應當依法嚴懲。刑法對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于適用標準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適用較少。
此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危險作業罪,將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部分危險作業行為納入刑事處罰范圍,但司法實踐中對危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一直存在爭議,一定程度上影響刑罰效果的充分發揮。
基于此,《解釋》立足于解決實際問題,明確規定了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行為方式,以及危險作業罪的犯罪主體范圍、客觀方面構成要件的具體認定等內容,為各級司法機關正確適用上述罪名有效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提供規范依據。
值得一提的是,《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要求。
“危險作業罪屬于輕罪,構成犯罪不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后果,適用本罪尤其需要注意寬嚴相濟,切實防止刑罰打擊面過廣。”前述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有關負責人表示,《解釋》明確,實施危險作業犯罪行為,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有悔改表現,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與此同時,《解釋》還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作了原則性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對于依法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關聯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要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確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程序有效銜接、法律責任落實到位。
澎湃新聞注意到,為明確危險作業罪中“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認定標準問題,前述典型案例專門選取了高某海等危險作業案、李某遠危險作業案和趙某寬、趙某龍危險作業不起訴案等3件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予以發布,進一步明確司法實踐中危化品經營、礦山開采等較為常見的生產作業活動中“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具體判斷標準。
兩高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方面,要依法懲治危險作業犯罪,做到該嚴則嚴,切實維護生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又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全面準確規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做到當寬則寬,對于行為人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