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點名江蘇響水爆炸案和泉州欣佳酒店坍塌事故

導讀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上游新聞(...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獲悉,《解釋》強化對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和危險作業罪的從嚴打擊,《解釋》明確了安全評價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嚴懲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弄虛作假”。

“兩高”在總結以往司法辦案的經驗做法基礎上,聯合發布6件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這6件典型案例包括和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和江蘇響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

《解釋》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20年3月7日19時14分,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發生坍塌事故。圖片來源/東南早報

泉州“3·7”坍塌事故:29人死亡50人受傷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某旅館經營者、實際控制人楊某鏘,在未取得相關規劃和建設手續的情況下,在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開工建設四層鋼結構建筑物,其間將項目以包工包料方式發包給無鋼結構施工資質人員進行建設施工,并委托他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施工圖紙和偽造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騙取了公安機關消防設計備案手續,將建筑物違規增加夾層改建為七層,楊某鏘將建筑物四至六層出租給他人用于經營旅館,并伙同他人采用偽造《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和《不動產權證書》等方法違規辦理了旅館《特種行業許可證》。2020年3月7日19時14分建筑物瞬間坍塌,造成29人死亡、50人不同程度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794萬元。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鏘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在無合法建設手續的情況下雇傭無資質人員,違法違規建設、改建鋼結構大樓,違法違規組織裝修施工和焊接加固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情節特別惡劣;單獨或者伙同他人共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用于騙取消防備案及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導致違規建設的建筑物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嚴重侵犯國家機關信譽與公信力,最終造成嚴重后果,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情節嚴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伙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致涉案建筑物、旅館違法違規建設經營行為得以長期存在,最終發生坍塌,社會影響惡劣,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情節嚴重,應依法數罪并罰。據此,依法對楊某鏘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

航拍江蘇響水化工廠爆炸現場。圖片來源/人民日報

響水爆炸事故:78人死亡76人重傷

江蘇響水某化工公司是依法注冊成立的化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擅自改變工藝析出廢水中的硝化廢料,并對析出的硝化廢料刻意隱瞞,大量、長期堆放于不具有安全貯存條件的煤棚、舊固廢庫等場所內。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具有國家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在接受該化工公司委托開展安全評價服務過程中,檢查不全面、不深入,僅安排安全評價師柏某一人到公司現場調研甚至不安排任何人員進行現場調研即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柏某未對該化工公司提供的硝化工藝流程進行跟蹤核查,故意編制虛假報告,項目組其他成員均未實際履行現場調研等職責即在安全評價報告上簽名,先后為該化工公司出具2013年和2016年安全評價報告、2016年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和2018年復產安全評價報告等4份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虛假安全評價報告,共計收取費用17萬元,致使該化工公司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未被及時發現和得到整改。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貯存在該化工公司舊固廢庫內的大量硝化廢料因積熱自燃發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阜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作為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行為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柏某作為該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為亦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柏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9條第1款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上游新聞記者 李洪鵬

編輯:趙蕾

責編:郎清湘

審核:阮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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