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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 1)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項目,或涉及取水規模、取水口位置、取水用途等變化的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 2)在報審“可行性研究報告”前; 3)除由市級及市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項目外,以下項目由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a)日取地表水不滿五萬立方米的縣管水利工程取水; b)總裝機五千千瓦以下的水電工程取水; c)日取地下水單井二千立方米以下、單位井群一萬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d)其他日取地表水五萬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二、辦理機構
恩平市水務局
三、辦理費用
不收費
四、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
全文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決定予以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 為保證本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并予以公布。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
第四條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水利部關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員會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通知》(水政資〔1994〕555號)(1994年)
全文 云南、貴州、廣西、廣東、海南、福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水利(水電)廳(局),珠江水利委員會:
為加強珠江流域(片)水資源的統一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和節約用水、計劃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珠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等法規、文件,在征求和協調流域(片)內各省、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我部授予珠江水利委員會在珠江流域(片)實施取水許可管理的權限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1994年1月批準的水利部“三定”方案,珠江水利委員會為我部的派出機構,國家授權其在珠江流域(片)內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我部授權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下列河道管理范圍內限額以上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員會審核取水許可預申請,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西江干流
1.桂平至思賢滘西滘口:地表水日取水量43萬m3以上的工業與城鎮生活取水;或設計流量10 m3/s以上的農業取水。
2.思賢滘西滘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門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30萬m3以上的工業與城鎮生活取水;或設計流量10 m3/s以上(電灌)和30 m3/s以上(潮灌)的農業取水。
(二)北江干流
思賢滘北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順德水道、沙灣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26萬m3以上的工業與城鎮生活取水;或設計流量10 m3/s以上(電灌)和30 m3/s以上(潮灌)的農業取水。
(三)南盤江、紅水河
南盤江黃泥河口至紅水河曹渡河口:地表水日取水量26萬m3以上的工業及城鎮生活取水或設計流量6 m3/s以上的農業取水。
三、東江、韓江、北盤江、都柳江、賀江、漣江等跨省(自治區)河流以及北江思賢滘以上干流河段,根據現實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分級管理權限實施取水許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員會可視今后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需要時,再確定指定河段及限額,報部批準后實施。
四、珠江流域(片)內由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包
括取地下水),以及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員會實行全額管理,受理、審核取水許可預申請,受理、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
五、上述第二條中所列河流指定河段限額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河流(河段)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分級管理的權限實施取水許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員會對取水總量實行監督管理:
1.凡依照分級管理原則,由流域(片)內各省(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項目,需報珠江水利委員會核備;
2.每年年終,由各省(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取水情況,向珠江水利委員會報送年度取水總結和下一年度用水計劃。
六、在本通知下達前,凡已在我部授權珠江水利委員會實施取水許可管理范圍內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我部《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在1995年4月1日前,到珠江水利委員會辦理取水登記,領取取水許可證,其中已在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證的,應到珠江水利委員會辦理換領取水許可證等手續。
七、珠江水利委員會應依照《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在我部授權范圍內,結合本流域(片)實際情況,制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珠江流域(片)實施細則。
珠江水利委員會要切實做好我部授權范圍內的取水許可管理工作,與各地密切配合,認真貫徹《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全面推進珠江流域(片)的取水許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資源更好地為珠江流域(片)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服務。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工作管理規定(試行)(2005年)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報告書的審查工作。
報告書的審查權限原則上與取水許可審批權限相一致。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工作管理規定(試行)(2005年)
第五條 除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報告書的分級審查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報水利部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
第八條 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水利部規定。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02年)
第八條 業主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時向受理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時向受理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未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受理機關不得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02年)
第九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具有審查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進行審查,并根據取水的急需程度適時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是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技術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
第十條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 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02年)
第十條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對以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 (一)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建設項目; (二)興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萬噸以上)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分級審查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
第十一條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
第十四條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
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 )(2015年)
第二十一條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依法取得取水權的單位和個人,對水資源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 )(2015年)
第二十二條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取水;
(三)日取地表水十五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業取水。
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 )(2015年)
第二十三條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農業灌溉、水產養殖年取地表水十萬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 )(2015年)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時向審批機關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地下水的;
(三)水力發電總裝機一千千瓦以上的;
(四)洗礦、造紙、電鍍、印染、規模養殖等污染較大的。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時向審批機關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三)水力發電總裝機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 )(2015年)
第二十八條 取用水總量接近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審批機關應當限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來源: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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