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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類型
行政許可類
二、辦事事項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三、辦事事項子項名稱
四、申請的受理窗口
東莞市衛生局行政審批事項受理窗口
五、辦事事項的決定機關
東莞市衛生局(省管轄權限內的醫療機構設置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六、事項設立的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七、辦事內容及申請條件
(一)辦事內容:醫療機構設置申請
(二)申請條件:
1、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2、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經醫師執業注冊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3、在鄉鎮和村設置個體診所的個人,其條件應當與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相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3)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醫務人員;
(5)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7)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八、申報所需的材料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2、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選址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申請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及基本情況;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及有關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和利用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占地和建筑面積、服務方式、服務時間、診療科目、科室設置、床位編制、組織結構、人員配備、儀器、設備配備;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通訊、供電、上下水道、衛生設施、消防設施設置方案,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投資預算及5年內的成本效益分析;擬設醫療機構在服務半徑中與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及相互影響情況;申請人的資信證明。
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選址的依據;選址所在地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等布局的關系;占地和建筑面積;選址方位圖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由兩個以上法人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除提交設置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并經公證的協議書。
九、申請表格
《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等申請表格可直接從東莞市衛生局網站(www.dgwsj.gov.cn)下載填寫或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十、辦理的程序
(一)申辦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設置申請書、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報告);
(二)衛生行政部門在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規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應用書面答復。
十一、事項有效期
《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
(一)診所:6個月;
(二)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年;
(三)不滿200張床位:2年;
(四)200張床位以上不滿400張床位:3年;
(五)400張床位以上:4年。
十二、受理時限
衛生行政部門在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規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十三、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十四、受理地點及聯系方式
東莞市衛生局行政審批事項受理窗口。
地址:東莞市南城區三元路8號報業大廈附樓(郵編:523076)
電話:23281228。
十五、投訴電話
十六、備注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設置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3、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4、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5、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十七、申辦對象
1、個人,2、公司(企業),3、機關團體,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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