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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并未明確強制規定受聘單位必須要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其中南京、廈門、北京等地已明確指出不予受理或排除,而上海及中辦發〔2005〕9號文件,規定了離退休人員發生工傷可參照執行。
關于是否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問題
社會保險中主要考慮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故針對此二者進行分析,
(1)關于工傷保險方面: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均沒有規定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不少地方規定明確排除了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如:《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家庭(個人)雇傭的人員、到單位實習期間的在校生、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不屬于工傷保險調整范圍。”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19條第(三)項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屬于工傷待遇的排除范圍,其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1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三)屬于《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不過也有部分地方,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文件)第4條中也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從上述中可見,各地并未明確強制規定受聘單位必須要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其中南京、廈門、北京等地已明確指出不予受理或排除,而上海及中辦發〔2005〕9號文件,規定了離退休人員發生工傷可參照執行。
(2)關于養老保險方面:
退休返聘人員無需再繳納養老保險。因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4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觀之,立法者認為:因退休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終止,否則無需強行終止期限未屆滿的勞動合同,但其前提是勞動者退休時能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部《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離退休人員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再次聘用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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