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租車上崗證辦理條件(吉林市什么時候可以辦理出租車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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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16:30,周六:上午9:00-下午15:00

二、吉林市出租車經營許可的辦理流程

1、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材料齊全的予受理

3、審查,審查是否符合條件

4、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許可

5、辦結。

三、吉林市出租車經營許可辦理的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項: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實施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2、《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企業應當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后申請出租汽車運營許可,個人應當取得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后申請出租汽車運營許可。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確定出租汽車運營許可方式。采取有償出讓方式許可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批準。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出租汽車總量控制,并根據出租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市場供求狀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規模等,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數量,并適時調整,保持市場供需基本平衡;在許可時不得承諾許可期限內不增加或者減少出租汽車數量。

出租汽車運營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

第三十七條企業和個人申請出租汽車運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材料:

(一)有符合有關標準和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三)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只能申請一個出租汽車運營許可。

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按車頒發出租汽車運營許可證件。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運營許可有效期屆滿一個月前,經營者可以向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申請運營許可延續;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許可方式、許可條件和出租汽車投放數量等決定是否準予延續。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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