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校內跳樓(學校是否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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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遭受傷亡事故,學校到底應承擔何種責任,首先取決于學生跟學校是何種法律關系。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也有類似的規定。

由此可見,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傷害事故是否承擔責任,取決于學校是否已經盡了教育、管理的職責;如果學校已經盡了教育、管理的責任,則可以免責;如果未盡教育、管理的職責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盡管《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并未規定學校對成年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傷害學校應承擔責任,但《教育法》第29條第三款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可見,學校對已成年學生仍然負有一定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如果學校對成年學生未盡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受損害,學校負舉證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的規定,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承擔的責任是嚴格責任,只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就必須承擔責任;如果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了教育、管理的職責,則不能免責。

而根據第39條的規定,學校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承擔的責任是過錯責任,對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學校未盡教育、管理的職責,即可以認定學校有過錯,學校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中,受傷害學生無須對學校未盡教育、管理的職責負舉證責任,學校必須對自己盡了教育、管理責任負舉證責任,否則,法律推定學校未盡教育、管理的責任。而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案件當中,受傷害學生必須對學校未盡教育、管理的職責以及學校未盡教育、管理的職責與傷害結果的發生的因果關系負一定的舉證責任。由此可見,在法律上,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比對限制行為能力的學生負有更嚴格的教育、管理的職責。

判斷事發學校是否盡責的法定標準

本案中,學校是否盡了教育管理的責任,是否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盡了教育、管理職責與否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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