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時任平安養老保險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分公司或公司)紀委委員、人事行政部經理的梁某第二次向公司領導、法人代表胡某某反映有人學歷造假,隨后其職務和崗位被調整,薪酬被降低,并扣發工資和年終獎。事后,今年8月合肥市勞動仲裁委裁決:公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恢復梁某原崗位薪資待遇標準,支付應得工資和年終獎。9月27日,當事人梁某回應上游新聞(報料郵箱baoliaosy@163.com)記者稱:“申請勞動仲裁情況屬實。由于還在公司上班,不便接受采訪。”平安養老保險公司紀委相關工作人員婉拒了記者采訪。重慶捷恒律師事務所李力律師分析認為:“用人單位必須充分證明調整勞動者勞動崗位、減少勞動報酬等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和規章制度,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安徽分公司:當事人存在嚴重瀆職行為
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決書【皖合勞仲裁[2023]963號】顯示,安徽分公司辯稱,梁某在2021年進行學歷自查工作后發現,分公司有人員學歷存疑后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長時間不改正。在2022年競聘失敗后才提出有人員學歷造假,屬于嚴重瀆職行為。公司對梁某作出的崗位調整完全不具有懲罰性,不存在明顯降低薪資情形。首先,2020年10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公司享有調崗的權利,員工應當遵守和配合。其次,2022年10月,總公司向安徽分公司員工下發《管理干部公開競聘的通知》并對競聘整體方案作了明確和公示,梁某競聘人事行政部經理一職落選后,公司于2023年3月對其進行崗位調整,從人事行政經理崗調整為運營咨訴管理崗,同為“管理”工作,符合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還明確了多個崗位可選擇、報到時間、報到要求等,轉崗行為并未改變其工作性質,工資水平也基本相當。第三,梁某于2023年4月同意到新崗位報到,視為達成一致意見。
梁某則反駁稱,在擔任人事行政部經理正常履職時發現有人學歷造假,向分公司領導胡某某匯報未果,事后又發現該人員竟參加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經理崗位競聘并獲第一名,遂向總公司黨委舉報。因為該次舉報相關領導“帶病提拔”下屬,所以多次遭到公司惡意打擊報復,申請繼續履行合同恢復原職,支付應得工資和年終獎。
總部黨委:給予造假者黨內警告處分
上游新聞記者從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總部)2022年12月8日下發的紅頭文件【平保養黨發[2022]9號】看到,被梁某舉報的學歷造假的競聘者是安徽分公司時任黨委委員、對公業務部副經理王某。
紅頭文件顯示,2022年11月14日,平安養老保險公司收到匿名舉報郵件,舉報王某違反黨員組織紀律,存在黨員學歷造假問題。經過審查調查,“王某在2006年填寫入黨志愿書時未如實填寫本人學習經歷,欺瞞黨組織,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政治規矩,未做到對黨忠誠。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第七十三條有關規定: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有關規定: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22年12月8日,平安養老保險公司黨委、紀委研究決定:給予王某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一位接近安徽分公司的人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王某沒有競聘上,其黨委委員的職務好像也被免了,但她還在原部門的管理崗位上工作。”9月28日,上游新聞記者撥打王某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上游新聞記者電話聯系平安養老保險公司紀委工作人員潘先生,對方了解記者采訪意圖后表示:“沒辦法用電話回答相關問題。”他說:“記者可以通過一些正式渠道,如公司品宣或相關部門聯系。”隨后他掛斷了記者的電話。
合肥仲裁委:應恢復勞動者原薪資待遇
據2023年8月合肥市勞動仲裁委出具的勞動仲裁裁決書顯示,經查明,安徽分公司存在未按照競聘方案內容確定人事行政部經理競聘人員的情形,包括未在確定入圍名單后通知競聘者,梁某系在競聘當天抽簽時才知曉其他的競聘人員;安徽分公司未按照總部方案要求現場打分,而是通過郵件通知梁某其崗位競聘分數。另根據競聘方案,梁某競聘的人事行政部經理崗位屬于矩陣條形崗位,該崗位應當將入圍競聘者名單即梁某及王某的情況報送平安總部,由總部矩陣條形領導核定最終人選。但此后王某因學歷造假被舉報處分,安徽分公司并未按照競聘方案的要求由平安總部確定人事行政部經理最終人選,而是另選聘他人擔任該職務。安徽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此種情形下梁某屬于競聘失敗或者是落選。從安徽分公司2023年3月開始的實際支付工資看,薪資較此前有所降低,且安徽分公司通知梁某崗位調整后職級保留至2023年11月16日止,也未說明具體理由。梁某通過向公司發送郵件、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以及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表明不同意調崗,故對安徽分公司關于雙方就調崗已達成一致意見、調崗行為具有合法性的辯稱,仲裁委不予采信。
仲裁委認定,梁某2021年發現有人員學歷造假,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進行了說明,并得到郵件回復。安徽分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梁某就此事存在嚴重瀆職行為。另外,安徽分公司對梁某單方面降薪5%、扣發津貼、實施違紀罰款等行為依據不足,且未經梁某同意。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梁某原崗位薪資待遇標準。由于梁某原從事的人事行政部經理崗位不同于一般普通技能崗位,該崗位對于公司正常業務開展以及與各部門銜接較為重要,具有一定的身份屬性,鑒于該崗位安徽分公司已經安排其他人員擔任,仲裁部門不宜干涉企業的用人自主權,恢復原崗位的訴請不予支持。如梁某認為調崗不合法損害了自身權益,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主張相關待遇。
上述接近安徽分公司的人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梁某舉報人員‘帶病提拔’后,不僅沒獎勵,還被調整職位和降低薪酬。”9月27日,上游新聞記者致電梁某,她以仍在公司上班為由,婉拒了記者的采訪。9月28日上午,記者致電安徽分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他掛斷電話通過短消息告訴記者“請發信息”。記者以文字形式告知相關情況,并希望采訪。截至記者發稿,未收到胡某某回復。
就本案而言,重慶捷恒律師事務所李力律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行使自主管理權調整工作崗位應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合法性,不應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做出開除、除名、辭退、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安徽分公司沒有能夠舉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減少勞動報酬與損失的關系,因而本案裁決安徽分公司違法。從本案可以看出,法律上認定的事實需要有充分的、能形成鏈條的證據來予以支持,而減少勞動報酬有嚴格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必須充分證明其調整崗位或減少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和規章制度,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后果。”
上游新聞記者 費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