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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消費者高某向消協投訴,稱其2014年8月7日在淘寶網上購買了鞋柜收納凳,第一次出現質量問題退貨了,第二次收到的貨仍是壞的,但商家卻稱沒貨了,想按退款處理。因為該收納凳是以一元秒殺價購買的,商家僅表示愿以10倍即10元退款。但高某稱自己辛苦熬夜搶購的一元秒殺商品,僅賠10元不公平。
法律解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消費者拍下商品付款后就與商家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按要求參與秒殺并秒殺成功,不僅是對公司要約的承諾,而且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商家有義務按商品描述提供質量合格的收納凳,然而商家交付的收納凳質量上存在瑕疵,已構成違約。網店推出秒殺,并不等于已告知消費者商品存在瑕疵,也不等于消費者已知道并接受了瑕疵。因此,網店應保證秒殺的產品質量。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即公司必須無條件兌現,否則必須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提供質量合格的價值一百多元的收納凳,而現在商家因無庫存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只能以貨幣方式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但該損失若以成交價一元來計算,則顯然與民法的公平原則相違背。
本案中,依據《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從現有的法院判例來看,法院亦是依據公平原則,以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實際履行可得利益的預期來計算損失,一般情況下為一件秒殺商品的市場價,或基于此價格考慮雙方過錯進行折算。接到投訴后,消協工作人員隨即聯系雙方當事人并赴銷售方朱某現場了解情況。朱某確認了該筆生意的真實性,但稱并未注意收納凳質量上有問題,且收納凳已無庫存。經了解,該種鞋柜收納凳正常銷售價在140-150元之間。經過調解,最終同意支付高某100元并不要求高某退還已發的兩張有問題的鞋柜收納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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