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銀川公交車放火案,法律分析:寧夏公交車縱火案犯罪嫌疑人將如何處罰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新聞現場:
昨日(1月5日)早上7時許,寧夏銀川市一輛301路公交車行進過程中突發火災,造成8男9女共17人死亡,另有32人不同程度受傷。
昨日中午12時許,當地通報稱,受傷的32人已全部送往寧夏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總院。該院共救治傷病員32名(男性16人,女性16人),其中1人燒傷面積達99%,生命垂危,其他患者均已收住專科病房,正在積極救治當中。
昨日16時23分,銀川市警方將在301路公交車縱火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馬某抓獲。據警方通報,馬某(男,漢族,33歲,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因承建賀蘭縣洪廣鎮移民安置區工程,與分包商發生債務糾紛,由此產生不滿,采取極端行為對社會進行報復。
昨日早晨7時許,一輛車號為寧A22870的銀川市公交公司301路公交車,沿109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賀蘭縣德勝園區金盛國際家居城路段時起火。當時公交車正從銀川市賀蘭縣天駿城市花園開往銀川火車站的方向。這輛公交車型號為黃海12米車,核載84人。當時車上估計至少有49人。
經初步審訊,馬某對其縱火事實供認不諱:5日7時許,他攜帶從寧夏石嘴山市平羅縣一家加油站購買的兩塑料桶汽油,登上銀川301路公交車,用打火機將汽油點燃后,從駕駛員位置車窗跳出,逃離現場。另據央視新聞,嫌疑人馬某因承建賀蘭縣洪廣鎮移民安置區工程,與分包商發生債務糾紛,產生不滿,采取極端行為對社會進行報復。
法律分析:
問題一:犯罪嫌疑人馬某將受到的怎么樣的處罰?
犯嫌人馬某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犯罪嫌疑人馬某因心理不平衡有報復社會的想法,因為放火燒公交車,造成了17人死亡,另有32人不同程度受傷,其行為已經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的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此,犯嫌人如果真的構成放火罪,那么其面臨的最高處罰的死刑。(注:根據新聞報道,馬某的精神狀態是正常的,也就不存在免除處罰,進行強制醫療的情況。)
問題二:傷亡人員的賠償問題如何解決?
馬某作為侵權人,當然其是存在賠償義務的,顯然,此次傷亡的人數眾多,馬某的賠償能力是相當有限的,那么傷亡人員就自認倒霉嗎?
1、國家最多盡人道主義援助,但不會牽扯的國家賠償。政府可能出一部分撫恤金,從地方財政撥款。
2、公交公司與乘客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公交公司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交公司通過保險進行理賠。具體可參考廈門公交縱火案。
希望逝者安息,生者節哀,強烈譴責這種濫殺無辜的行為。
聲明: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