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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新政策上海
一、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實有人口信息包括實有人口的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從業信息等。
二、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實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社區綜合協管員上門詢問、當場填報的方式進行,社區綜合協管員應當按照要求規范填報,做到不重復、不遺漏、準確無誤。(外省市居民要著重看這一點哦!關系到你在上海辦理或補辦身份證哦!2017年7月1日起,上海實施異地身份證辦理新政:外省市人員完成實有人口登記即可在上海補辦或換領身份證!)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持有效身份證件等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登記憑證》。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條件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要是登記不滿半年是辦理不了的哦!非滬籍的小朋友要是明年準備打算留在上海上學的,趕緊辦理吧!晚了就來不及了!)刪去第二款。
四、將第十一條條標修改為“相關便利”,條文修改為:持有《居住登記憑證》的來滬人員,可以在本市辦理下列事務:(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二)辦理港澳商務簽注;(三)申請出具在滬無犯罪記錄證明;(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個人事務。
五、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來滬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七、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各政府部門和辦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在為來滬人員提供服務時,可以查驗其《居住登記憑證》或者《上海市居住證》。對無居住證件或者居住證件過期的來滬人員,應當督促其及時依法辦理。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登記來滬人員的姓名、現居住地以及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一)用人單位聘用來滬人員的;(二)職業中介服務機構為來滬人員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
(三)商品交易市場、超市的經營管理者為來滬人員提供設立攤位服務的。刪去第二款。
九、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條標修改為“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第一款修改為: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訂立租賃合同后30日內,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過房地產中介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由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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