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修訂后的《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新《規定》結合近年來反壟斷監管執法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在2015年制定的原規定的基礎上,重點從三個方面進行修改完善。
擴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內涵。將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三類壟斷行為均納入調整范圍。
健全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實施壟斷行為的認定規則。根據2022年修訂的《反壟斷法》,結合知識產權的特點和監管實際,對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推定、有關壟斷行為的認定、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考量因素及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具體類型等予以完善細化,增強規則的指引性、可操作性。
加強對知識產權領域典型、特殊壟斷行為的規制。如完善專利聯營有關規定,禁止專利聯營實體和專利聯營的成員利用專利聯營從事壟斷行為;加強對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有關壟斷行為的規制,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標準必要專利實施“專利挾持”。
此次修訂有何亮點?新《規定》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知識產權領域的價格壟斷行為,以及知識產權領域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將帶來哪些影響?就此,新京報記者近日專訪了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武漢大學網絡治理研究院副院長,法學院教授孫晉。
實現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規則的全面覆蓋和相互協調
新京報:從修訂內容來看,你認為此次出臺的新《規定》有哪些亮點?
孫晉:新《規定》共33條,與原《規定》19條相比,本次修訂保留1條,修改18條,新增14條,可以說內容豐富、變化巨大、亮點突出。
首先,全面落實新《反壟斷法》的制度要求。一是與新《反壟斷法》保持一致,完善知識產權領域壟斷協議規則,在第六條新增知識產權領域軸輻協議的規定,并修改了安全港規則。二是貫徹新《反壟斷法》鼓勵創新的立法精神,注重壟斷規制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與平衡,比如在第八條增加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在第二十條增加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具有正當理由的考慮因素。三是對照新《反壟斷法》修改法律責任條款,加大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
其次,推進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規則體系的協調統一。一方面,新增知識產權領域的價格壟斷行為和知識產權領域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相關規則,與《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適用范圍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通過增加規則適用的引致條款,明確了新《規定》與新《反壟斷法》《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一般性規則之間的關系。
同時,完善知識產權重點領域的反壟斷特殊規則。補充了有關專利聯營中壟斷行為的具體規定,明確標準制定和實施的有關規定,并回應此前備受關注的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禁訴令問題,細化并增加涉及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反壟斷規定,為各類經營主體提供穩定、可預期的行為指引。
新京報:新《規定》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知識產權領域的價格壟斷行為,以及知識產權領域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對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將帶來哪些影響?
孫晉:新《規定》適用范圍擴大,解決了規章出臺于“三駕馬車并行”時期的碎片化問題。
2015年《規定》出臺時,原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三家執法機構均享有反壟斷執法權,原國家工商總局負責除價格壟斷行為之外的各類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國家發改委依法調查處理各類價格壟斷行為;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規定》由原國家工商總局出臺,其適用范圍自然也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反壟斷執法活動。
此次《規定》的修訂,填補了自2015年該規章第一版出臺以來有關價格壟斷和經營者集中方面的空白,體現了反壟斷執法機構改革的職能整合,實現了對知識產權領域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全面覆蓋,有助于提升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對于不公平高價構成濫用的認定需審慎執法
新京報:在健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體系方面,增加了關于不公平高價的規定。在知網案件中,“不公平高價”的提法受到廣泛關注。此前你也提到,不公平高價行為是反壟斷執法的難點問題,在執法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孫晉:新《規定》第九條明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知識產權或者銷售包含知識產權的產品,排除、限制競爭。”在其他相關條款(如專利聯營)中也增加了涉及價格的內容。
我認為,增加關于不公平高價以及其他涉及價格的內容,聚焦社會熱點,回應時代關切。
不公平高價行為涉及市場的自我調節和自我矯正,是反壟斷執法的難點問題,對其是否屬于《反壟斷法》的規制范圍,各國競爭法持有不同立場。在美國,合法的壟斷者可以收取任何價格,企業單純索取高價的行為并不違法《反壟斷法》,執法司法機關也不支持針對不公平高價的起訴和申訴。歐盟則認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需承擔不索取過高價格的義務,《羅馬條約》第82條明文規定了“禁止直接或間接地索取不公平的購買價格或銷售價格”。在具體執法實踐中,歐盟通常采取兩步走的分析框架,第一步先分析是否構成過高的價格,第二步判斷該過高的價格是否不公平。
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公平高價行為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歐盟的立場相似。但在執法實踐中需要注意,對于不公平高價構成濫用的認定需采取審慎的執法態度,因為高價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市場的供需結構,并且定價是否“不公平”的判斷也較為困難。因此,只有在政府管制領域、與民生休戚相關領域或者相關市場進入壁壘較高的前提下考慮其是否構成濫用。
具體到知識產權領域,其市場競爭格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知識產權領域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形成,來源于知識產品本身的創新優勢和市場迎合度。同時,著作權、專利權等專有權利的存在,權利人可憑借“鎖定效應”排除競爭對手,使經營者更容易快速獲得并維持在相關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因此,對于知識產權領域的不公平高價行為,應當高度重視并予以額外關注,這也契合當前推進分類分級反壟斷監管的思路。
有助于推進市場監管的制度型開放
新京報:新《規定》的公布實施,將有哪些積極意義?
孫晉:總體而言,新《規定》與時俱進,既與新《反壟斷法》進行充分銜接,落實新法有關規定,也體現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后的職能整合,具有較強的時代意義。
首先,新《規定》在符合《反壟斷法》的前提下吸收了《指南》的部分內容,并與《指南》內容進行協調,解決了此前二者之間的交叉沖突給經營者與執法者帶來的法律規則理解和適用上的困惑。同時,新《規定》結合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實踐中涌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完善了專利聯營組織的反壟斷規則、標準必要專利濫用行為的認定規則,為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實踐、相關經營者維權行為的開展、知識產權持有者的合規管理提供思路。
其次,新《規定》注重協調反壟斷監管與知識產權保護、保護競爭與激勵創新之間的關系,平衡了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實施人的利益關系,從而形成鼓勵創新與公平競爭兼具的市場環境,有助于通過公平競爭激發創新活力,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再次,新《規定》也是我國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國際競爭已逐步向制度競爭和規則競爭轉變,新《規定》完善了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規則,以更高質量的規則供給為我國參與國際競爭治理提供制度支撐,有助于推進市場監管的制度型開放。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