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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24條規定:“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2、業單位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3、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4、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特點:可長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實物形態,屬于非流動資產;2、成本一次列入當期支出不再分期計提折舊。
5、擴展資料現行固定資產核算問題的根源在于,收付實現制下的收入與支出概念已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6、一般來講,收入和支出反映的是不同會計主體間以貨幣為媒介的交換結果,收入是提供產品或服務后,等價交換原則下以貨幣為媒介的價值流入,而支出則是一個會計主體取得收入的同時;另一會計主體以貨幣為媒介的價值流出,即是某一會計主體獲取產品或接受服務時對等的貨幣價值的流出,而在某一會計期間可與收入相配比的支出與一般支出概念是有區別的,現行行政事業單位只是按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將一切非明確投資或負債導致的貨幣流入或流出記作收入或支出;同時又將按此辦法核算的支出簡單地與收入配比,混淆了收入與支出的概念的不同內涵,特別是沒有區分即期支出與長期支出的概念,即是沒有區分資本投資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
7、導致單位盈余不均衡,甚至亂開支的現象。
8、購建固定資產時“借:經費(事業)支出貸:銀行存款”的分錄正好說明對支出概念的混淆,很難反映價值流轉的真實情況,同時再補充作“借:固定資產貸:固定基金”更讓人廢解,在實際核算時,很多單位除建筑物等價值較大的固定資產購建外,其他固定資產的購建只是“一支了之”;形成了大量的賬外資產,這樣處理也是受以上核算方法影響的。
9、另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債購建資產時,因缺乏完善的核算方法,許多公共設施的固定資產也只是進行報支性核算,如公路、橋梁及相關輔助設施等未列入政府有關部門賬上。
10、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事業單位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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