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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殺人案件有主謀和幫兇的,主謀是屬于主犯,要承擔全部的罪行,一般是判處死刑,如果是幫兇的,屬于從犯的,從輕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搜集故意殺人罪證據
1、注意收集殺人現場的物證。有些故意殺人案件,不僅有第一現場,而且還有第二現場,第一現場往往是作案現場,而第二現場往往是拋尸現場,有時第二現場又有好幾處,所以針對不同的殺人現場應有重點地收集不同的物證。一般來講,有第一殺人現場的應收集下列物證:
(1)作案工具。
(2)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現場的各種物品,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有關的輔助物品,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衣服、帽子、首飾,凡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的一切物品都應收集。
(3)收集現場所留下的各種痕跡。
(4)收集現場留下的其他物品,如毛發等物品。
2、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場所內的物證。
對這些地方收集證據的重點,應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作案后所得到的財物,與案件有關的其他物品如血衣、血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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