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建造合同有哪些稽查要點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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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稽查過程中建造合同涉及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其中生產飛機、船舶、大型機械設備的企業需繳納增值稅,而建造的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工程,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當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一)建造合同業務的增值稅稽查要點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增值稅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故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式的收入,應作為銷售額的一部分,計征增值稅。納稅人也應將其作為銷售額的一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交由發包方入賬。

(二)建造合同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稽查要點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新所得稅法采納了新會計準則的確認收入的做法,但需注意下列問題:

(1)當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時,不確認合同收入,直接將實際發生的金額確認為合同費用。在申報所得稅時,該項財產損失應當獲得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在稅前扣除。企業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足夠的證據,報經稅務機關審批。

(2)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資產,類似于工業企業的在產品,性質上屬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貨,期末應當對其進行減值測試。如果建造合同的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則形成合同預計損失,應提取損失準備,并確認為當期費用。合同完工時,將已提取的損失準備沖減合同費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存貨跌價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本期提取的減值準備,應當作納稅調增處理;合同完工時,轉回的減值準備應作反方向的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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