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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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程序有哪些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2、調查取證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3、核審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4、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四)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六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六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二條前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名稱,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第六十三條辦案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第六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辦案人員應當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檔保存。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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