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購物法律問題(最常見的購物法律問答)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網上購物法律問題,最常見的購物法律問答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答:...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網上購物法律問題,最常見的購物法律問答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答: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及第24條的規定,無論使用現金還是贈券購買的商品,經營者都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還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由此可見,購物返券,出現質量問題照樣可以要求經營者承擔“三包”責任。

2.在展銷會上買到劣質商品,可以要求舉辦者賠償嗎?

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據此,無論展銷會的舉辦者對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是否負有直接責任,均有先行賠償消費者所受損害的義務。由此可見,在展銷會上買到劣質商品的消費者,在展銷會結束后,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索賠。展銷會舉辦者向消費者承擔責任后,有權依法向出售劣質商品的銷售者追償。

3.網上購物付款后卻沒有收到貨,應該找店家還是找網站賠償?

答:消費者在網上下單購物并預先支付了貨款,商家應該遵守其承諾的發貨時間,及時發貨。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買家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但賣家沒有按約定交付貨物。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的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買家可以要求賣家返還貨款并承擔給其造成的損失。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應承擔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4.在超市購物被人打傷,超市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的,還需要賠償嗎?

答: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48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消費者在旅館、飯店、商店、銀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這些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5.顧客在商場內滑倒,可以向經營者主張損害賠償嗎?

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6.在商場摔傷入院,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誤工費嗎?

答: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及第48條的規定,商場、旅店、超市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7.打折商品不開發票合法嗎?

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由此可見,經營者為消費者出具發票是其法定義務。對于商家來說,不管消費者是按正價銷售進行購買,還是消費打折處理的商品,只要有消費行為發生,出售方都應依法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否則消費者可以向稅務部門舉報。

8.用購物卡買東西,超市可以不給發票嗎?

答:目前,許多超市推行購物卡、代金券,很多單位購買購物卡作為發給員工的福利或饋贈客戶的禮品,因此,商家對使用購物卡、代金券消費的消費者不開發票已經成了其慣常行為。對此,消費者協會的相關工作人員認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是其應該享有的權利,商家有義務為消費者開具發票。因為發票既可以用作報銷的憑證,也可以作為產品質量糾紛的證據,同時更是保障國家稅收的重要舉措。事實上,并非所有的商家出售購物卡都給了購買人發票。既然購物卡不是實名卡,而且又沒有身份證明,如果超市認為其已經開具發票,應該向消費者出具相關的證據,否則單憑一面之詞拒絕向消費者開發票是于法無據的。

9.要發票就不打折合法嗎?

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由此可見,為消費者出具發票,是商場的法定義務。開發票與打不打折沒有關系,要發票就不打折的說法是不合法的。

10.沒有發票消費者怎樣要求賠償?

答: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由于發票丟失或者未向經營者索要過發票,在其購買的商品有質量問題或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要追究經營者的責任就比較困難。一些經營者也往往以沒有購物憑據為由,拒絕消費者的索賠要求。消費者在遇到上述情況時,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首先應當注意尋找有無其他憑證可以證明購物這一事實。比如,尋找購物的收據或電腦打印的小票,這些也能起到證明作用。還可以尋找證人。(2)要產品的生產者退貨,賠償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并不需要購買發票,只需有產品殘骸并足以證明該產品是生產者所生產即可,消費者就可以索賠了。(3)如果消費者購買的這件商品沒有發票,在正常使用該商品的情況下,給消費者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后又無任何結果,那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的規定,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因此,消費者可直接與生產廠家聯系,要求賠償,如果生產廠家拒絕的話,可通過訴訟途徑加以解決。

11.顧客的物品在超市免費寄存時被調包,超市是否承擔責任?

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74條的規定,顧客在超市存包應屬于保管合同。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超市存包一般都是無償保管。如果顧客的物品在超市寄存時被調包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員保管不善所致的,超市要負賠償責任。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因存包丟失而與經營者產生糾紛的現象很多。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消費者常常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所存物品的價值,往往很難有效索賠。因此建議消費者在存包時盡量不要把貴重物品放在包內,如果包內有貴重物品,可以先向保管人員說明。否則如因所存物品遺失而與經營者打官司,可能會因無法舉證而承擔不利的后果。

12.商店出售假貨后,消費者可否要求其加倍賠償?

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由此可見,商店出售的商品以假充真,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除返回貨款外的三倍賠償。

13.贈品有質量問題可以索賠嗎?

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1條的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商家所謂的贈與與一般的贈與不同,消費者只有根據商家要求,在指定地點就指定的商品達到一定的消費總額時,才能獲得贈與的商品,因此商家的這一贈與是附義務的,而不是無償的。因此當贈品有質量問題的,商家應當承擔退換或者賠償的責任。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來講,獲取貨真價實的商品是消費者不可侵犯的權利。即使是附贈品,也應當合格、合乎等級、合乎約定的品質,商家不得以贈送為由提供不合格產品或者假冒的產品。事實上,商家用于促銷的贈品大多也計入銷售成本中,因此,贈品實際上也是商家用于銷售的產品,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產品質量法》的約束。《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12條更加明確的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所以,商家用于促銷的獎品或者贈品如果有質量問題,消費者同樣可以要求退換或者賠償。

14.保修期內退換手機還要交納“換殼費”嗎?

答:我國《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3條明確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內,如因手機出現特定的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主機。這里所說的“免費”,應該理解為不得要消費者承擔外殼等正常磨損的費用。如果商家認為磨損是消費者不正當使用或者人為破壞造成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換殼費”。

15.消費者沒有認真驗貨,買回后出現質量問題可以要求退換嗎?

答:根據我國《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5條的規定,“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也就是說,銷售者負有驗貨義務,應該對售出的商品進行開箱檢驗,調試商品功能,檢查配件是否齊全。由此可見,消費者沒有認真驗貨,買回商品后出現質量問題的,是可以要求退換的。

16.促銷、打折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就可以不予退貨嗎?

答:“促銷、打折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就可以不予退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其出售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就必須依法退貨。經營者對消費者從其處購買的商品,要保證能夠正常使用,這是基本的道理。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必須保證售出商品的質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應該無條件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而《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18條更是明確規定了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貨設置障礙。

17.商店規定“偷一罰十”合法嗎?

答: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由此可見,商店規定“偷一罰十”是不合法的。如果商店據此對某些消費者進行處罰,則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的行為,是無效的,消費者有權予以拒絕。

18.消費者有權拒絕商家搭售的產品嗎?

答:所謂搭售,也就是經營者將自己的銷售情況不好的商品和銷售情況好的商品放在一起銷售,消費者要買暢銷商品就必須將滯銷商品一塊兒買去的銷售行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據此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到哪里購買東西或接受服務,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因此,商家的搭售商品行為從本質上來講是違法的,消費者有權拒絕接受商家搭售的自己無購買意圖的商品。

19.試穿過的衣服就必須買嗎?

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由此可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果試穿過的衣服就必須買,就是強制交易。所謂強制交易,是指交易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迫使對方與自己達成交易的行為。對于強制交易行為,消費者有權予以拒絕。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商品由于包裝昂貴、煩瑣或者打開后難以還原,因此銷售者在銷售這些商品時明確告知消費者不能打開包裝,一旦打開如果沒有質量問題消費者就必須購買。這種情況下,如果允許消費者打開包裝后又無故不買,就會損害經營者的利益,因此,本著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此種情況下經營者要求消費者購買的行為不違法。

20.消費者因虛假廣告而受騙,有權要求廣告經營者賠償嗎?

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廣告的經營者因播放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失,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必要的時候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條規定對廣告經營者賠償責任的規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它迫使廣告經營者承擔起審查其做廣告的商品的質量及商品生產者的信譽的責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消費者因廣告的誤導而上當受騙,有力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1.產品導致消費者受傷,可以要求賠償嗎?

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該法第40條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由此可見,產品導致消費者受傷,可以要求賠償。

22.消費者維權可以采取哪些途徑?

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可以通過上述途徑維權。

23.有缺陷的高壓電飯鍋對人造成損害的,應找誰賠償?

答:依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的規定,缺陷產品中的“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具體是指因設計、生產或提供過程中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產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對于缺陷產品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由此可見,在具體要求賠償時,消費者可以選擇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進行追償。

24.商場沒有保管好化妝品致其變質,由此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責任由商場承擔嗎?

答: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2條對此也做了相同規定。由此可知,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責任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銷售者存在過錯。銷售者的過錯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由于銷售者積極的行為而使產品存在缺陷,如銷售者對產品進行了改裝;另一個方面是由于銷售者不積極的行為而使產品存在缺陷,比如不在適宜的條件下保存產品,結果造成產品缺陷。二是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即已經造成了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三是損害事實是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但是銷售者即使能證明自己對產品缺陷引起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就消費者的損害賠償的請求先行賠償,屬于商品的生產者或商品的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可以向相應責任人追償。商場沒有保管好化妝品致其變質,并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對此,商場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賠償消費者的人身傷害損失。

25.銷售商家拒絕提供生產者信息時,是否應對產品造成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答: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2條第2款規定:“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2條也作了相同規定。由此可見,銷售商家拒絕提供生產者信息時,應對產品造成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法律的這一規定,避免了發生因不能準確確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而使受害人求償無著的情況,體現了對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護,也有利于促使銷售者謹慎進貨。

26.電風扇漏電起火燒傷某人,是否可以向電風扇的商標所有人要求賠償?

答: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質量法》第43條也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由此可知,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使用人本人、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受害人可以提起賠償要求,既可以向生產者提出也可以向銷售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中明確說明,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或個人,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的“產品制造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受害人可以以商標所有人為生產者提起產品侵權賠償要求。因此,電風扇漏電起火燒傷某人,是可以向電風扇的商標所有人要求賠償的。

27.銷售者賠償了缺陷產品的損失,是否有權向生產廠家追償?

答: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生產者是缺陷產品賠償主體,但是消費者即被侵權人因為多種原因不一定能找到生產者,此時依據法律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但這種情況下,由銷售者為生產者的責任“買單”,對銷售者而言顯然不公平,因此《侵權責任法》第43條規定,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產品質量法》第43條也作了相同的規定。

28.生產廠家賠償后發現責任方是銷售商,怎么辦?

答:產品有缺陷不一定完全是生產者的原因,銷售者的行為也可能使產品產生缺陷。銷售者在經銷過程中對產品使用了不真實、不適當的甚至是虛假的說明,或者由于自己的消極行為使產品失去應有的質量保證,都應對此承擔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由此可見,如果產品侵權是銷售者的責任,而生產者已經進行賠償了的,生產者可以向銷售者追償。

29.剛買的微波爐有異常不敢用,怎么辦?

答:可以要求商家或者微波爐生產廠家消除危險排除妨礙,或者退換微波爐。這實際上涉及到產品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時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也有相關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產品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就不存在缺陷了,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險。面對極有可能發生的缺陷產品侵權行為,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相應消除危險、排除妨礙的侵權責任。

30.產品出現問題廠家未及時召回的,造成消費者損害后要賠償嗎?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經營者對于其提供的有危及人身、財產危險的商品,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6條的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知,對于缺陷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采取召回措施,以防止損害的發生。若未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1.銷售者明知商品有缺陷還銷售,由此給他人造成損害,被侵權人能否要求加倍賠償?

答:這涉及產品侵權時,被侵權人是否要求懲罰性賠償的法律問題。懲罰性賠償即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如《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就是懲罰性賠償。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款。”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也做了明確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由此可知,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的安全性負有保證責任,在明知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堅持生產和銷售,可以認定為其對結果有主觀惡意,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維護社會公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懲罰性賠償。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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