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上栗縣政府信息公開包括哪些內容,意義是什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政府信息公開的意義
(一)有效推動全國范圍的反腐倡廉。
一切欺詐行為的基礎都來自信息不對稱,無論是不法分子的欺詐,還是政府官員的貪污和濫用職權,都源于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事實證明占據信息優勢就會成為強勢的一方。
(二)推動全國自上而下依法執政。
政府信息公開之前,雖然部分先進地區已經通過電子政務的建設來實現部政府信息公開分政府信息的公開,但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區尚未行動起來,一些地方的官員藉沒有相應法規為由而減慢政府信息公開的進度,拖延政府改革。
(三)提升政府公信力、促進政府與公眾合作。
現代社會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經成為一項寶貴的社會資源:政府與公眾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強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與企業建立共識可以提升經濟活動的成效,從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會更為受益。
(四)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政策穩定、政務公開是現代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環境,公眾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圖,對未來的預期就越有把握。
(五)推動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建設。
中國經濟已經發展到必須推行以人為本政策的階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資源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已走到盡頭,"知識經濟"已經成為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必經之路。
政府信息公開如何實現?
1、整合政務信息公開平臺。強化政府門戶網站作為信息公開第一平臺作用。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整合政務信息公開機構,成立由專人專職負責政務公開平臺,統籌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建設、微博微信運作維護、輿情觀測與應對在內的各項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政策解讀、互動回應、輿情處置等分工合作機制。進一步明確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的基本要素、設置要求及信息公開方式。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構建基于互聯網一體化政務服務體系,穩步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同時,要強化激勵和問責機制,把政務公開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2、充實政務信息公開內容。各部門要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針對公眾關切,要主動、及時、全面、準確地發布權威政府信息。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要做到事前決策,事中執行和事后結果全流程信息公開。著力推進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加強突發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發布。
3、改進政務信息公開方式。行政機關需要養成主動發聲習慣,在做好政府門戶網站作為信息公開主陣地同時,要養成用新聞發布會、微博、微信等方式主動對外發聲的習慣。實行政策制定與政策解讀同步考慮,同步安排機制。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探索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參與政務公開機制。建立健全政務輿情主動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建立疑難、重大、復雜申請信息公開會商機制,遇到難以處理的申請,應邀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參與論證,提升答復的規范化和專業化水平。要充分運用現代傳播手段,使用更加通俗的語言,讓政務信息公開形式多樣、生動活潑,少用官話套話發布信息,拉近與人民群眾的距離。
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
政府公開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于公眾知曉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章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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