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如何規定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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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刑法修正案九如何規定強制猥褻罪?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十三、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猥褻罪

猥褻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擬修改的一個罪名,通過后,猥褻罪的對象將不再有性別限制。過去我國刑法中對于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騷擾男性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本詞條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紹。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兒童,并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二、刑法修正案九對強制猥褻罪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將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主要修改了兩點:

1、將猥褻罪中的“婦女”修改為“他人”,被猥褻的對象將不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為該罪中的被害人勒。

2、第二款的情節加重犯的范圍擴大了,增加了“其他情節惡劣”。

將猥褻的對象擴大到男性,這是性權利保護平等化的必然要求,早在2011年筆者就撰文建議建議:將刑法第237條第一款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參見《犯罪化與非犯罪化之間:猥褻型犯罪的立法完善》發表于《人民檢察》2011年第14期),修九實質上采納了這樣的建議。

我國刑法當時將男性排除在犯罪對象之外,其原因無非是考慮到婦女和兒童在生理、身心方面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護,以體現我國一貫重視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政策。但是時至今日,已經與社會現實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權利應該受到平等保護,性權作為基本、普世人權,對性權利的男女平等保護已經得到國際公約的認可。

世界上多數國家刑法均沒有將強制猥褻罪(包括強奸罪)的對象限定為婦女。另一方面,時至今日,男性的性權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已經發生。需要順便指出的是,強奸罪的對象同樣不應該限于女性,近年來男性被強奸的案件不斷見諸于媒體,這也是平等保護男性性權利的應有之義,猥褻男性的行為尚需犯罪化,舉輕以明重,強奸男性的行為更應該犯罪化,也建議將刑法第236條的“強奸婦女”修改為“強奸他人”。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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