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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房屋二手交易市場,保障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規劃區域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屋二手交易。
第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二手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市房屋二手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屋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利用房屋交易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規定
第五條房屋二手交易應當是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的房屋交易。
第六條二手房屋交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七條房屋權利人以共有房屋交易,按份額共有的房地產,以房屋權利人所占份額為限;共同共有的房屋,必須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交易人為全體共有人。
第八條房屋交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應當持合同或者有關法律文書等相關資料到市房管局辦理房地產交易相關手續。
第九條辦理二手房屋交易相關手續,當事人可以親自辦理,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代理的,受托人應提交委托人的書面委托,并交驗委托雙方有效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提交監護資格證明和監護保證書,并交驗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條房屋交易當事人應當向市房管局如實申報房屋交易價格,并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一條發布二手房交易廣告,應當遵守房地產廣告發布的有關規定,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第十二條辦理二手房交易相關手續,當事人應當向受理單位提交規定的資料。受理單位出具收件收據的日期為受理日。經審查,提交的資料需要補正的,受理單位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資料補正日為受理日。
受理機關應當按照法規和政務公開規定的時限辦結。
第十三條當事人應對其所提交資料的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交易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二手房屋交易,是指房屋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的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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