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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代工生產、授權制造等新生產方式對現有管理制度的挑戰,工信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打通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以及新生產方式的企業及產品準入通道,鼓勵、促進技術創新和新型產業生態形成。
為進一步明確各類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具體條件以及審查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和《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審查要求》(以下簡稱兩個審查要求)。兩個審查要求是《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5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配套實施文件,將于2019年6月1日與《管理辦法》同步實施。
《企業準入審查要求》共分為:通用要求、能力要求、準入許可審查判定原則三部分;通用要求部分統一制定了對車輛生產企業在政策符合性、產品的售后服務能力等方面共性要求;能力要求部分將車輛生產企業按照乘用車、貨車、客車、專用車、摩托車、掛車等六類生產企業,根據其不同特點,分別制定了涉及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和條件、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三個方面的具體要求;準入許可審查判定原則明確了審查通過與否的判定方法,以及審查未通過時的整改時限要求。
《產品準入審查要求》共包括四部分內容,第一部分為“名詞術語”,明確車輛產品準入的范圍;第二部分為“技術要求”,提出各類車輛產品應滿足的相關國家標準;第三部分為“其他要求”,主要為治理超載超限尚有必要保留的規范性技術要求;第四部分為“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列出了目前各類車輛產品申請準入需填報的技術參數。
工信部表示,兩個審查辦法在具體要求和工作流程上有以下幾點簡化或優化。一是簡化了企業準入申報材料,取消了有關環評、消防、職業健康、知識產權等材料申報要求;取消了企業更名、重組時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兼并重組協議等材料申報要求。二是取消了申請準入企業注冊資金要求。三是明確對于零部件產品公告檢驗可由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替代。四是實施公告和備案相結合的管理制度,明確對已經取得準入的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事項以及已經取得準入的車輛產品變更產品參數的,由原來的重新申報公告方式調整為備案管理。五是優化審查流程,對已通過準入許可的企業,在申請增加車輛產品類別、變更生產地址、擴大生產能力(新建分公司)時,明確準入審查可豁免不受影響的相關條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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