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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如何合理避稅?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性質不同,稅率也不同。華律網小編為大家講述個人所得稅的避稅方法。
勞務與薪酬轉換合理避稅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由此可見,相同數額所得視其收入性質不同而適用的稅率也是不一樣的。在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小的時候,工資、薪金所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時候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必要時甚至可以將其和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納稅。而在有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更有利于節稅。
何時轉換勞務與薪酬
某公司聘用了高級工程師李先生為顧問,2009年2月取得工資收入62500元。如果李先生和該公司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應納稅額為:(62500-2000)×35%-6375=14800(元)。
若李先生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則該項所得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62500×(1-20%)]×30%-2000=13000元,則當月可節稅1940元。
楊先生是某公司董事之一,2008年獲得報酬10萬元。若按照勞務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00000×(1-20%)]×40%-7000=25000(元)。
若楊先生同時在公司兼任副總,則應按照工資薪酬所得納稅,稅額:(100000-2000)×20%-375=19225(元)。
兩者相比,節稅5725元。若將10萬元報酬分攤至12個月發放,則節稅效果更加明顯,稅額為=[100000÷12-2000)×20%-375]×12=10700(元)。
界定“雇傭關系”與“非雇傭關系”
從形式上來說,確立雇傭關系必須通過單位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判別是否具有“雇傭關系”與“非雇傭關系”更多地采用形式判別法。如果企業與受雇臨時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則被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臨時人員”,否則將視為非企業臨時人員。在運用上述方法節稅時,一定要征得員工的同意,同時要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情況,只有在勞動關系介于兩者之間,且雙方都同意,并且不會有其他勞動糾紛的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否則會產生逃避納稅的嫌疑風險,或導致其他的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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