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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促銷廣告作為商家推銷自己商品的重要手段,在市場交易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其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措辭也應注意嚴謹、準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和第24條的規定,對于商品促銷廣告中牽涉消費者利益的宣傳條文,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商家有義務將其具體內容講述清楚,盡量不讓消費者產生誤解。但是,一方面,我國語言文字本身存在著復雜性、多義性、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等特點,對同一詞語、同一句話往往可以作多種解釋;另一方面,現時商家舉辦的商品促銷活動,涉及的商品品種多、操作流程細,媒體廣告在有限的字數內不可能一一說明,要求商品促銷廣告的宣傳內容在表述上只能有一種清楚明白、不會產生歧義的理解過于苛刻,從而使對其內容進行解釋不可避免。
那么誰對商品促銷廣告內容擁有“解釋權”呢?
普通合同的訂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格式合同的訂立也是一樣。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約的相對人一旦進行承諾,合同便成立。根據《合同法》第15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商品促銷廣告的內容確定,其邀請對象無需與其提供者進一步協商就可以直接交易的,應認定為要約。消費者應此要約到商家消費即作出承諾,使買賣合同成立,商品促銷廣告內容即對雙方都發生效力。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此時當事人雙方因合同內容產生爭議的,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共同擁有解釋權,即商品買賣合同成立后,發現商品促銷廣告內容有漏洞或者有歧義,商家和消費者作為合同當事人都享有解釋的權利。商家作為促銷活動規則的制定者,商品促銷廣告的提供者,行使“解釋權”不但是一種權利更是一項義務。
2、“最終解釋權”的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