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應聘崗位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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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應聘崗位相關的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實踐中,求職者應當如實說明的個人信息,也即用人單位知情權的范圍,一般包括:求職者的年齡、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身體狀況,主要為是否患有不適宜從事求職崗位的疾病,是否患有傳染病等;學歷、職業資格、工作技能;工作經歷、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等。至于與招聘職位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如婚姻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嗜好、是否單親家庭、與勞動能力無關的生理缺陷等,應屬于隱私權所保護的范圍,求職者沒有披露義務,用人單位也不能強求,否則就可能構成對勞動者的就業歧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知情權范圍內的信息,應當如實告知,如果未如實披露,就可能構成重大誤解,甚至構成欺詐。一旦構成欺詐,勞動者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39條和第86條的規定,具體法律后果包括: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對于無效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并非所有的隱瞞真相都構成欺詐。只有對那些與勞動合同相關的主要關鍵信息如學歷證明、資格證明、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作虛假說明的,才構成欺詐。而對于與勞動合同沒有直接關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狀況、家屬情況等,一般不宜認定為欺詐,因為這些信息并非工作的實質性要件,并不會影響勞動者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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