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家屬欲起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名譽侵權。死刑犯有哪些權利?

導讀最近,有媒體報道從勞榮枝家屬處獲悉,其家屬已委托北京市德淵律師事務所熊達律師起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皚名譽侵權,并向北京互聯網法院...

最近,有媒體報道從勞榮枝家屬處獲悉,其家屬已委托北京市德淵律師事務所熊達律師起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皚名譽侵權,并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交了訴訟材料,目前顯示案件待審核。

勞榮枝家屬認為,馬皚教授在公開發布的視頻中聲稱“勞榮枝在精神上是可以控制法子英的”“在勞榮枝和法子英關系中,勞榮枝相對主動,法子英相對被動”。上述言論是對勞榮枝無端指責,系道聽途說,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嚴重扭曲事實,且該言論引起網友點評,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這里,我們暫且不討論該案件的情況,以及誰對誰錯。

我們都知道,早在上月底,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女)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勞榮枝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準。

勞榮枝案庭審照

因此,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準未批復前,當前勞榮枝還不能稱為死刑犯,當然可以依法進行名譽維權。

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已核準的死刑犯有哪些權利。有的人會想,死刑犯無一不是罪大惡極、社會危害特別嚴重之人,是連最基本的生命權利都被剝奪的對象,還談何其他權利呢?但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還真不是,死刑犯的權利有哪些呢?

1、特殊公民權我國刑法規定,只有年滿 18 周歲的犯罪人才能被判處死刑。在尚未執行死刑前的死刑犯雖然被判處死刑,但其生命尚存,作為人的屬性還存在,他還具有“自由意志”。既然是人,國家就要尊重其為人的起碼的尊嚴。

另外,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死刑犯的公民身份并未被剝奪(只有在死刑執行后,其公民身份才自然失去)。作為國家的公民,死刑犯也應當享就具有公民的權利(被剝奪的權利除外)。

2、對死刑犯的留言、信札的權利;被執行死刑不示眾的權利

刑法第 212 條第4款規定:“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第5款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第7款規定:“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這些規定,對死刑犯的留言、信札的權利;被執行死刑不示眾的權利:被執行死刑后通知家屬的權利都給予了保障。

3、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死刑犯在未被執行死刑前,也是一個有血有肉的生物學和社會學意義的個體。死刑犯因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受到了社會的否定評價和譴責。但死刑犯在未被執行死刑前仍然具有做人的尊嚴,任何歧視、嘲弄、侮辱、謾罵、體罰、毆打死刑犯的行為都是有悖于此的。

4、申訴權、控告檢舉權、立功權。

申訴權是指死刑犯認為案件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不當,有權提出申訴。司法實踐中誤判的案例,為死刑犯的申訴權提供了最好的佐證。但死刑犯行使申訴權的期限彌足珍貴,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后,他自己行使申訴的權利也即終止。

檢舉控告權是指死刑犯有權對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活動提出檢舉、控告的一種權利。 立功權是死刑犯在尚未執行死刑前檢舉、揭發本人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或者提供偵破案件的線索,或者有其他協助司法機關組捕罪犯,或者有其他的對社會有益的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法第 211 條規定,“在執行(死刑)前罪犯揭發犯罪事實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

5、遺產繼承和遺產處理權。死刑犯因其嚴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而被判處死刑,但作為一個民事主體,他的繼承權利卻并沒有因之消滅。根據《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其繼承的財產份額由其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但如果有該法第7條之規定而喪失繼承權的,則不能有繼承權。另外,死刑犯對其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有處分權,他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訂立遺囑,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

6、會見親友權。會見親友權是指死刑犯在臨刑前與其親友相見的權利。

7、尸體、器官處分權。死刑犯的尸體和器官可以由他本人進行處分,可以把自己的尸體和器官免費捐獻,或有償利用,但任何機關和任何人都不能強迫死刑犯免費捐獻。如果死刑犯沒有明確就尸體和器官作出處分,應視為不同意捐獻和有償利用。

8、生活保障權。生活保障權是指死刑犯在執行前的拘禁日子里,其吃、住、穿等基本的生活權利要受保障。不能因為死刑犯反正要失去生命而給予人道的待遇。

9、被執行人道待遇權。死刑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將死刑犯予以處決的行為。死刑犯的被執行人道權是指死刑罪犯被執行死刑應當得到人道的待遇,具體執行死刑的方式、執行死刑的時間、執行死刑的程序、尸體的處理等方面的體現。

①執行死刑的方式要簡單化,盡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當今世界各國,死刑執行的方式已簡單化。總的來講,現今存在的死刑執行方式有五種,即槍決絞死、石擊、電刑、毒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執行的方式有兩種,即槍決和注射(毒藥)。其目的也是盡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避免殘忍的執行場面。

②執行的時間要合理。在我國,死刑執行不是在判決之日,而是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內執行。之所以對死刑的期限作如此嚴格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了避免死刑犯因長時間靜坐待斃而造成精神的巨大痛苦,以減少死刑的不人道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罪犯利用死刑執行前時間上較長的間隙自殺、逃跑,或盡可能使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

3執行死刑要公開,但不要示眾。將執行死刑公布于眾,主要是讓人們知道犯罪人受到罪有應得的懲罰,加強死刑的一般預防效果,如果將執行的死刑的恐怖場面示眾,則有侮辱犯罪人的人格,使死刑的執行不人道。

④尸體處理要人道。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的尸體或骨灰。如果罪犯同意捐獻或許可有償利用尸體或身體器官,則有關單位或醫務人員要人道地解剖尸體和摘取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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