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票據行為中的提示包括,提示付款行為是否票據行為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是的。
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根據票據行為的性質,狹義的票據行為還可以分為基本的票據行為和附屬的票據行為。基本的票據行為是創設票據的行為,即出票行為。
《票據法》第53條規定,持票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現定期服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二、票據行為的特性
(1)要式性。票據行為應依法定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正常效力,這種性質為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或稱票據的定型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①簽章。票據行為人必須依照簽章規則在票據上簽章,未在票據上簽章或者簽章不合規則的,其票據行為無效。②書面。票據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記載在票據上。否則,不能產生票據效力。③款式。票據上應記載的內容、書寫格式和收發室之處等,應依法定款式為之。
(2)無因性。票據行為具備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論其實質基礎關系如何,票據關系的效力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因此,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主要表現在:①票據行為獨立產生效力,不因基礎關系的無效,瑕疵或者消滅等到而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②票據權利人行使權利,僅應持有和提示票據,證明票據轉移的連續性,不負其他舉證責任,不須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及其有效。
(3)文義性。票據行為的事實及其意思表示內容是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意義而確定的,這種性質為票據行為的文義性。票據記載以外的情事,不得影響或改變票據記載事項的效力。
(4)獨立性。在同一張有效票據上進行的各個票據行為均獨立產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無效的基本票據行為影響外,不受其他票據行為的影響,此種性質為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可以進一步闡釋為兩方面:①各個票據行為均獨立發生,不因某一票據行為而當然發生其他票據行為。②各個票據行為均效力獨立,某一票據行為有效或者無效,并不當然使其他票據行為生效或無效。
(5)協同性。同一張票據上的票據行為人應對票據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性質為票據行為的協同性或連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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