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部分旅行社拒接記者律師?有旅行社回復稱“惹不起我躲得起”

導讀原標題:云南部分旅行社拒接記者律師?有旅行社回復稱“惹不起我躲得起”據上游新聞報道,近日,一位新聞從業者在朋友圈爆料稱,自己在網上...

原標題:云南部分旅行社拒接記者律師?有旅行社回復稱“惹不起我躲得起”

據上游新聞報道,近日,一位新聞從業者在朋友圈爆料稱,自己在網上團購預訂一家云南旅行社時,因為持有記者證被客服建議不要跟團。

7月18日,瀟湘晨報記者以預定跟團游為由咨詢了云南多家旅行社,并注意到旅行社接待記者與否和跟團游類型及價格有一定關系。

有旅行社客服表示,現在的旅游公司基本都不接待記者,稱會怕遇到斷章取義的報道給自己招黑,“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所以我們直接從根源杜絕,惹不起我躲得起嘛。”

也有旅行社表示記者身份沒關系,“人家怕也是怕你們拍呀各種,我們是純玩團,不是購物團,倒也無所謂。”

一名新聞工作者最近在網絡上吐槽。來源:上游新聞

有旅行社稱擔心記者報道招黑,“惹不起我躲得起,直接不接待”

7月18日下午,瀟湘晨報記者通過相關平臺向云南一家旅行社咨詢跟團游情況。該跟團游顯示為1399元7天6晚,不包機票。客服稱因為是暑期,價格可能會有所浮動,為1699元左右。

客服稱,一般情況下沒辦法接待記者,擔心遇到有些記者胡亂報道,給旅行社招黑,會造成很大影響,“一旦胡亂報道整個店都毀了,現在的旅游公司基本都是不接待記者的。”

該客服還稱,云南導游負面較多,有些是和客人貪便宜報購物團、低價團等有關,“比如1699元的團不含機票,加上機票是不是得4000元左右了,不算行程當中的個人消費。但有些想貪便宜報個1500元含機票的。這兩者的差別自己心里應該有數吧?但報道起來就一桿子打死,都是云南旅游情況整體怎么樣,也不寫清楚具體情況是啥,只報道強制購物啥的,但是沒報道團費多少之類。”

客服稱因此“直接從根源杜絕,惹不起我躲得起,直接不接待”,并表示就和大家因為斷章取義的報道對云南購物留下的印象一樣,旅行社也會因此對記者留下這樣的印象。

記者隨后也咨詢了另一家旅行社,其一跟團游產品價格在暑期為4800元左右、5天4晚。該旅行社客服稱,記者身份沒關系,“人家怕也是怕你們拍呀各種,我們是純玩團,不是購物團,倒也無所謂。”

另據上游新聞引用央廣網報道,2017年春節假期前,某平臺上有一些“特價旅游團”設置了許多門檻,對消費者的地域、年齡、團體性別組成都有規定。一些項目甚至禁止記者、律師、旅游業從業人員參團。

2017年,某平臺上部分云南游產品,對游客的職業及地域進行了限制。來源:上游新聞

一則網傳圖片顯示,2017年,一家旅行社在預定限制中規定,“本產品不接受記者、導游、旅游從業人員、揭陽人、焦作、駐馬店、醴陵客人預定,敬請諒解!”

7月18日,記者也就該項規定咨詢了該旅行社,客服稱他們沒有這些規定,并稱:“那些說不接待的都是因為他要給你安排購物團。然后可能是來自某些地方的游客,他這個購物數據很不好,一般都不買東西,所以就把這部分客人排除在外。不接受記者,有可能是一些低價的購物團擔心記者給他曝光掉,這個行業本來就很敏感。”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當地文旅局:建議不報低價團;律師:拒接待某些職業涉嫌消費歧視

據上游新聞報道,7月17日,記者致電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宣傳推廣處,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沒有聽說類似限制記者參團的現象,“您以游客的身份肯定是沒有問題的,可能說是記者,對方會覺得是要去采訪或者其他。”這位工作人員也建議記者,不要報低價團,報正常價格的團應該就不會遇到這類問題。

湖南省律師協會宣聯文委副主任劉研律師表示,

第一,作為一個行業協會也好,作為某一家企業也好,不能歧視消費者,任何消費者都是平等的,任何的商家都不能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對消費者進行歧視。作為旅行社也是一樣的道理。《旅游法》也有類似規定。除非身體原因,比如說他有特殊體質,或者你去登珠峰,但年齡及身體素質等方面不適合。這種客觀原因導致的限制,是我們法律所允許的。但如果是因為職業、性別等這些進行限制,那么顯然就在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該法第九條進一步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二,作為消費者,我們享有知情權。這個知情權是指,消費項目為什么有相關限制你要告訴我,要對我進行解釋說明。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三,從職業來講,記者本身就有法定新聞輿論監督的權利,不是因為你拒絕我消費,或者知道我是記者后拒絕,你就可以不接受我的新聞監督,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然后作為律師,只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管是律師還是普通的消費者,他都有權對你的違法行為發聲。因為我們國家是言論自由的。只要不涉及人身誹謗、誣陷、侮辱等違法行為,我們言論自由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四,這里面還涉及強制交易的問題。強制不允許記者、律師等某些職業的人來進行消費,這本身也是一種設置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來進行所謂的強制交易。

第五,還有一點是涉及到壟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第十七條進一步明確,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五)聯合抵制交易。如果在云南旅行社行業內,真實存在這么一個行業行規,讓他們旅行社都一起共同遵守的話,那么從某種利益意義上講,它就是一個典型的壟斷協議行為。那么這些參與的企業都要受到處罰。

瀟湘晨報記者 吳陳幸子 實習生 張瑞之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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