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6月7日,蕭鵬和代理律師到寧鄉市法院參加庭審。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圖
此案由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受理,2023年5月6日曾進行首次庭審。6月7日下午,寧鄉市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澎湃新聞記者在法庭旁聽注意到,被告方當庭提交新證據證明已刪除此前錄入的人臉照片,但原告方質疑第三方公司仍存儲其他人臉特征信息。當事雙方均不同意調解。經過辯論后,法官宣布休庭。
蕭鵬購買車險的電子保單。受訪者供圖
車主蕭鵬是長沙寧鄉市人。2020年8月30日,他來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寧鄉支公司,為車輛購買“交強險”和綜合商業保險。
平安財產保險公司的電子保單顯示,蕭鵬當天繳納360元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繳納1868元購買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于是,蕭鵬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2023年3月,蕭鵬向寧鄉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訴狀,起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和該公司的寧鄉支公司。
張群林還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刪除其人臉信息的訴求,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15條規定: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第47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目的已實現的,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未刪除的,個人有權請求刪除。
湖南省保險行業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受訪者供圖
被起訴后,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及寧鄉支公司委托了同一名代理律師。寧鄉支公司提交了書面的民事答辯狀。被告方代理律師在法庭表示,兩被告的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方指出,原告起訴依據的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都生效于其投保行為完成之后,在本案中并不適用;就算適用民法典等法律,因原告已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故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還認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處理個人信息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庭審:被告稱已刪除人臉信息,原告質疑仍有第三方存儲
2023年5月6日,此案在寧鄉市法院首次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質證時認為,湖南省保險行業協會的上述證明內容,違背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不能為堵住內部管理漏洞而給消費者帶來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6月7日下午,寧鄉市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澎湃新聞記者在法庭旁聽了當天的庭審。
對于被告提交的視頻證據,原告質證時認為,被告是在原告起訴之后才刪除相關信息,而此前被告對原告刪除信息的要求置之不理,本案中被告行為已構成侵權。原告方還表示,被告提交的證據僅證明刪除了原告的人臉照片,未能證明刪除了原告的人臉特征數據信息。
被告代理律師則表示,據其了解,原告的人臉信息此前存儲在公司內部系統,并不存在所謂的“第三方”;除了人臉照片,并未收集或形成其他人臉信息。
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收集的客戶人臉信息,除人臉照片外是否還形成其他數據信息?是否有第三方存儲了客戶人臉信息?在庭審中,法官要求被告代理人近期與保險公司技術部門溝通,弄清楚這一情況。
原告方表示,將根據被告對上述問題的答復,再考慮是否申請專家對被告刪除信息情況進行鑒定。
經過法庭辯論后,審判長表示,因當事雙方不同意調解,法庭不再組織調解。隨后審判長宣布休庭。
本期編輯 邢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