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報“女子被輔警猥褻并送精神病院”事件 律師、專家解讀四大焦點問題

導讀央廣網北京12月22日消息(記者郭佳麗)12月21日,南昌西湖公安就“女子稱被輔警猥褻后送入精神病院治療兩個月”發布通報。通報稱,對于李某...

央廣網北京12月22日消息(記者郭佳麗)12月21日,南昌西湖公安就“女子稱被輔警猥褻后送入精神病院治療兩個月”發布通報。

通報稱,對于李某雪聲稱2022年4月15日晚,被輔警賴某吉“猥褻”一事,經調查取證,認定賴某吉不存在猥褻行為,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由于輔警賴某吉私自會見糾紛當事人,違反工作紀律,丁公路派出所對其作出通報批評并予以停職。因該違紀行為,賴某吉未能通過員額制輔警過渡政審,遂于9月5日離職。

通報還稱,鑒于李某雪于2022年4月4日、12日、14日、21日先后4次在公共場所揚言自殺,并稱自己患有抑郁癥、晚上睡不著覺。出于對李的人身安全考慮,4月22日凌晨,丁公路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江西省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實施辦法》,依法將李某雪送江西省精神病醫院,經醫院精神障礙診斷后收治入院。當日民警將李某雪入院治療情況告知了其家屬。6月17日,李某雪出院,被醫院診斷為強迫性障礙和人格障礙。

“猥褻行為”該如何確認?派出所是否有權將該女子送精神病醫院?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治療需經過什么流程?強迫性障礙和人格障礙又如何認定?針對這些備受關注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律師和精神科專家進行解讀。

警方就“女子稱被輔警猥褻后送入精神病院”發布通報(央廣網發 圖片來自“南昌西湖公安”微信公眾號)

焦點一:如何判定“猥褻行為”?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猥褻行為通常是指在違背他人意愿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撫摸、摟抱,或者接觸對方身體私密部位的行為。對于過程中是否存在猥褻行為,通常需要現有的相關證據加以證明,且還需從手段、部位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行認定。同時,若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王鑫月律師表示,猥褻行為既可能是行政違法行為,也可能是刑事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焦點二:派出所是否有權將女子送精神病醫院?

北京大學第六醫院主治醫師高慧敏告訴記者,精神專科醫院在接診時也會遇到監護人伴診,甚至公安機關伴診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治療需要遵循患者自愿的原則。存在傷害自身的風險或行為的患者需要由監護人陪同;患者發生危害社會和他人安全的風險行為,監護人可聯系公安機關協助送診。但是,送診和治療是兩個概念,是否需要治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非自愿治療的情形,需要經過專科醫師的診斷和評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焦點三: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治療需經過什么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王鑫月認為,對李某雪進行住院治療,首先,要確定其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其次,即便李某雪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按法律規定也應當有其監護人的同意,不能隨意收治。此外,如果李某雪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情形,但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北京京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崔姝淼律師也表示,對于精神病人的送醫治療,必須恪守的第一原則就是“自愿原則”;其次,在該原則基礎上,當精神病人出現“自傷”或“傷人”,以及其他“暴力行為”等,可能發生危險的情形下,才可以“強制住院治療”,或者“強制醫療”。但即便是“強制醫療”,同樣也須嚴格遵守兩個基本的程序前提,或者說法律底線,一是,“最好經其監護人同意”;二是,“由人民法院決定”。

焦點四:強迫性障礙和人格障礙如何認定?

根據警方通報,6月17日,李某雪出院,被醫院診斷為強迫性障礙和人格障礙。

高慧敏表示,通常情況下,精神科做出診斷的依據主要來源于可靠的病史、查體、對患者的精神檢查(診斷性訪談),再結合必要的輔助檢查,根據診斷標準做出診斷。

高慧敏稱,即使是相同的診斷名稱,不同的人也會有不一樣的行為表現。總體而言,精神障礙有一個統一的嚴重程度標準:產生強烈的主觀痛苦和無法完成相應的社會功能。

她稱,法律規定的嚴重精神疾病的情形是指疾病癥狀嚴重,導致患者社會適應等功能嚴重損害、對自身健康狀況或客觀現實不能完整認識,或者不能處理自身事務的精神障礙。

強迫癥狀應具備以下特點:必須被看作是患者自己的思維或沖動;必須至少有一種思想或動作仍在被患者徒勞地加以抵制,即使患者不再對其他癥狀加以抑制;實施動作的想法本身應該是令人不愉快的(單純為緩解緊張或焦慮不視為這種意義上的愉快) ;想法、表象或沖動必須是令人不快地一再出現,包含:強迫性(anankastic)神經癥、強迫神經癥、強迫一強制神經癥。同時,高慧敏指出,診斷需要由經過培訓且具有資質的醫生做出,請勿根據診斷標準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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