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信宜水生動物苗種生產許可證的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養殖場地權屬無爭議糾紛;2)養殖場地必須是經當地政府規劃為水產養殖生產用途的水域,并領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承包合同)的有效文本;3)取得水域、灘涂使用權的養殖者依法提出申請4)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5)用于繁殖的親本來源于原、良種場、質量符合種標準6)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7)有與水產苗種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辦理材料
申請者是單位的,所有的申請文件和資料應加蓋申請者的公章;申請者是個人的,所有的申請文件和資料應由申請者本人簽名。
A4紙復印件一式三份,并出示原件核查,復印材料清晰,真實合法合規。
本養殖場的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證件復印件一式三份,并出示原件核查。
公民個人身份證、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式三份,并出示原件核查。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
2、調查踏勘,出具踏勘報告
3、公示
4、提交申請資料
5、受理
6、信宜市人民政府審批發證
窗口辦理流程
1、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
2、調查踏勘,出具踏勘報告
3、公示
4、提交申請資料
5、受理
6、信宜市人民政府審批發證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信宜市迎賓路玉都公園西側行政服務中心
五、辦理時限
15(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信宜市畜牧獸醫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第二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2011年)
全文條款《廣東省第二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業經2011年5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54項)
委托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6項)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業務事項(30項)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業務事項(7項)
《廣東省第一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2010年)
全文條款一、由縣(市)直接報省審批(審核、核準)、報市備案事項目錄(176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年)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過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推廣。
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2003年)
第十二條核發養殖證應當符合養殖水域、灘涂利用規劃和區域養殖容量要求,并優先安排以下當地漁業生產者:
(一)養殖水域、灘涂毗鄰所在村、鄉(鎮)的;、
(二)因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從捕撈業轉產從事養殖業的;
(三)因養殖規劃調整另行安排養殖場所的。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
第七條公示期滿后,符合下列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
(一)水域、灘涂依法可以用于養殖生產;
(二)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無權屬爭議。
登記簿應當準確記載養殖證載明的全部事項。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管理工作。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養殖生產的,依照下列程序辦理發證登記:
(一)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水域、灘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灘涂的詳細情況、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等材料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用于養殖生產,承包方申請取得養殖證的,依照下列程序辦理發證登記:
(一)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養殖證申請表,并將水域、灘涂承包合同等材料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承包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苗種生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產原、良種場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發放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
第十五條水產苗種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種類等進行生產。需要變更生產范圍、種類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需延期的,應當于期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續展手續。
《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2003年)
第十七條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從事生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不予許可的,必須書面說明理由。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實行分級分類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
第二十一條農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水產苗種進口名錄和出口名錄,并定期公布。
水產苗種進口名錄和出口名錄分為人Ⅰ、Ⅱ、Ⅲ類。列入進口名錄Ⅰ類的水產苗種不得進口,列入出口名錄Ⅰ類的水產苗種不得出口;列入名錄Ⅱ類的水產苗種以及未列入名錄的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農業部審批,列入名錄Ⅲ類的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進出口水產苗種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按審批權限直接審批或初步審查后將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農業部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審批的水產苗種進出口情況,在每年年底前報農業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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