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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在責任形態方面獨資企業與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區別。所謂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三層意思:一是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投資人承擔;二是投資人承擔企業債務的責任范圍不限于出資,其責任財產包括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和投資人的其他個人財產;三是投資人對企業的債權人直接負責。換言之,無論是企業經營期間還是企業因各種原因而解散時,對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如不能以企業財產清償,則投資人須以其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清償。此外,如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應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即采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說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設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區別:
1.資本的來源不同。前者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后者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2.出資者不同。前者的出資者可以是單個自然人,也可以是單個法人。后者只能是單個的自然人。
3.設立依據不同。前者依照外資企業法設立,后者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
4.責任承擔不同。前者主要是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責任形式),后者為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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