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保證書有用嗎(婚前保證書的效力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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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婚前財產保證書有用嗎,婚前保證書的效力是如何認定的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本案中的焦點問題是王某的這份保證書能否視為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主要產生了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這份保證書是顯失公平的,是一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王某當時是為了與張某結婚,而張某利用了王某的這一心理,要求其寫下保證書,并且保證書只約定了王某的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對張某的婚前財產未做約定,這樣的約定顯然是不公平的。并且雙方結婚時間也很短,如果簡單的認定保證書是雙方對財產的約定,將王某的婚前財產予以分割,對王某是顯失公平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王某有權向法院申請對該保證書予以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這份保證書應視為雙方之間形成了贈予關系,即贈予人王某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張某,受贈人張某表示接受贈予,雙方贈予合同已經成立。贈予合同在合同法理論上是屬于單務合同,只有王某一方的表示也是成立的。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本案中王某雖曾同意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贈予張某一半,但在權利沒有轉移之前,王某有權將此項贈予撤銷。在本案中,王某不同意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做為共同財產分割,說明王某對自己的贈予已經不再履行,理應視為王某對贈予的撤銷。

第三種意見認為,這份保證書應視為雙方對夫妻財產約定的證據。王某書寫保證書并且雙方結婚,說明雙方對約定王某婚前財產為共同財產是達成合意的,應該視為雙方對王某婚前財產約定為共有。只是雙方沒有嚴格的采用約定的書面形式對此項約定進行確認,但據此保證書,可以證明雙方對此約定是達成一致的,依此張某在離婚訴訟中有權利得到王某的一半婚前財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試分析如下:

對于夫妻財產約定制,通說理論一般認為是夫妻之間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權屬制度的一種產權制度,它的主要特征是:(1)訂約雙方的當事人是具有特殊的人身關系即夫妻關系;(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雙方形成合意;(3)約定不存在規避法律,不侵害社會、國家、他人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從這份保證書的形式還是內容來看,都是符合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特征的。

這份保證書從形式上分析,可以認為這是王某一方所寫的,只是王某一個人所做出的承諾,并不反映雙方對財產的約定,不符合約定的一般形式,但實際上我們不能用這樣一種形而上學的思想方法來看待這個保證書。對于夫妻財產約定是否成立,當事人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是最根本的條件,至于形式可以多樣化,是雙方的簽約行為或者是單方的表示被對方所接受,都能夠成立為約定。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從形式上去加以限制。我國第十九條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對于采取什么樣的書面形式并沒有強行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應該用審判權過多干預公民處理自己的私權利,這也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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