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補征土地程序,2022征收方先實施征地后補辦征地手續合法嗎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當事人的土地即使被國務院作出的征地批復全部征收,市政府和國土局的先占地后取得征地手續,先發放補償費后取得征收土地方案,都違反了程序的規定。
例如房屋征收的決定階段,包括申請、規劃、擬定征收補償方案、風險評估、資金到位等,缺一不可。
我們知道,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體土地上建設。這里所說的國有土地,就包括原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因此,要進行開發建設,正常都要先涉及的是征地程序。
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又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簡單地理解就是,重大項目,國務院批;一般項目,省級政府批。
在農轉建之后,就要辦理征收審批手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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