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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犯罪是指中國刑法對醉駕和飚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升格為犯罪。犯該罪者,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其一,追逐競駛不等于飆車。飆車,顧名思義就是開快車,主要特征就是“超速行駛”。而追逐競駛是否以“超速”為前提,存在爭議。筆者認為,追逐競駛要求的“高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如在中心城區人流、車流密集的擁堵道路,即使行駛的速度不超過道路的最高限速,只要達到了一般人認為的高速或者行駛速度給其他通行車輛、人員帶來了現實的危險,就應該認定為追逐競駛。另外,飆車的核心是對速度的要求,對參與的人數沒有要求,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而追逐競駛至少需要雙方,當然追逐競駛不要求參與方有事前的意思聯絡。由此,事前相約飆車的行為固然屬于追逐競駛,但在行駛途中因一時激動、惱怒,臨時起意,相互追逐的行為也可能構成追逐競駛。
其二,“情節惡劣”有別于“情節嚴重”。從刑法分則條文對“情節”要求的描述來看,大部分要求“情節嚴重”,只有少部分要求“情節惡劣”。二者的區別在于,“情節惡劣”側重于主觀方面,“情節嚴重”側重于危害行為已經造成的事實危害結果。追逐競駛類危險駕駛是明顯的行為犯,不對危害后果作過多的要求。以下行為可認定為“情節惡劣”:一是超速追逐駕駛。單獨的超速或者飆車不構成犯罪,但是在飆車時還相互追逐,就達到了“情節惡劣”的要求。二是追逐競駛給他人帶來現實的危險。這種情形是對道路交通情況的要求。道路上的車輛或者行人越多,追逐競駛可能引發的后果或者已經造成的危險就越大。比如在上下班交通高峰時段,或者人、車流量大的市區干道追逐競駛的,就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三是嚴重違章的追逐競駛。在追逐競駛過程中又有嚴重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該認定為情節惡劣,比如頻繁、突然并線,強闖紅燈、占道行駛、越界逆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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