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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類糾紛中,游樂園承擔侵權責任是由于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且發生損害事實與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具有因果關系。由于游泳作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水上樂園經營方在對外經營時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如果溺水時經營方未能及時發現險情,溺水后又救援不及時,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那么游樂園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嗎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之侵權責任應該符合民事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侵權損害事實——發生了人身損害結果;侵權行為的違法性——違反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多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即認為其主觀上有過錯。
由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因此,判斷經營者、活動組織者有無過錯是關鍵。一般標準是看其是否達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否達到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操作規定等所要求達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達到了同類經營者、組織者所應當達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達到了一個誠心善良的經營者、組織者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如果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即使受害人有人身傷害的事實,經營、管理者也不承擔賠償的責任。
衡量過錯的標準因安全保障義務的多樣性而有不同。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一種積極的作為義務。經營者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就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如在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下發出警告或告知,要求明示禁止或者提供必要的幫助及設備,在地面滑的場所不單樹立警示地滑的指示牌而要涂上防滑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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