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流浪動物領養中心發布的《尋狗啟示》
近日,鄭州署名為楊某冰的人士發布一則懸賞1000萬的《尋狗啟示》,引發網友討論和質疑。7月11日下午,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新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經查,7月9日8時許,某傳媒有限公司法人楊某冰 (男,22歲,新鄉人) 為吸引關注,杜撰其于7月8日在鄭州北龍湖附近丟失一條功勛犬,設置200萬、1000萬賞金等不實信息并發至網絡社交平臺,造成廣泛傳播。
近日,鄭州署名為楊某冰的人士發布一則懸賞1000萬的《尋狗啟示》,引發網友討論和質疑。7月11日下午,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新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經查,7月9日8時許,某傳媒有限公司法人楊某冰 (男,22歲,新鄉人) 為吸引關注,杜撰其于7月8日在鄭州北龍湖附近丟失一條功勛犬,設置200萬、1000萬賞金等不實信息并發至網絡社交平臺,造成廣泛傳播。
通報表示,7月9日14時53分,公益人士馬某 (女35歲,鄭州人)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使用微博賬號@鄭州流浪動物領養中心,將上述不實信息發布至網絡公共平臺,進一步擴大不良影響。9日19時許,楊某冰迫于輿論壓力,指使其朋友王某 (女,24歲,河南安陽縣人) 聯系發布該不實信息的部分自媒體和新聞媒體繼續發布“狗已在警方協助下找到”等不實信息。
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楊某冰處以行政拘留15日處罰; 對馬某、王某進行批評教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同時警方提醒,自媒體“應當依法依規開展賬號運營,發布信息不得道聽途說、無中生有,不得斷章取義、歪曲事實,不得以拼湊剪輯、合成偽造等方式,影響信息真實性,對于惡意造謠、傳謠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前“鄭州流浪動物領養中心”發布的《尋狗啟示》,有狗主人自稱其愛犬天狼于2023年7月8日晚上11點左右在鄭州北龍湖南河邊走丟,“如果哪位好心人看見請速與我聯系,提供重要線索者獎勵200萬人民幣,找到并平安歸還者愿給予1000萬人民幣。”
▲鄭州流浪動物領養中心第二天稱狗狗已被找到
隨后在7月9日20時左右,鄭州流浪動物領養中心又發布微博稱,“狗狗已經找到了。狗狗主人的助理已聯系我們,狗狗已經被警察找到,感謝大家的幫助。”此前發布的《尋狗啟示》也被刪除。
對于此事的真實性,紅星新聞曾聯系鄭州流浪動物領養中心負責人馬某,其表示,“我們幫助流浪動物容易嗎?我只是轉發下《尋狗啟示》,人家狗主人找到了讓撤就撤了。”記者撥打“狗主人”楊某冰電話,對方一直處于關機狀態。
上海市匯業(重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利娟律師表示,自媒體發布信息要真實可信且遵守法律規定,不得發布虛假信息,違反法律規定發布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如侵犯他人權益將會承擔侵權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針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能隨意轉發,在網絡平臺上確實需要發布未經核實的信息的,需要注明出處并表明未經核實。
“現實生活中如果確實需要發布懸賞廣告的,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果這則懸賞廣告是真實的,有人履行了懸賞廣告上的特定義務找到了狗,那么找到狗的人是有權主張懸賞廣告中承諾的的報酬。”張律師向紅星新聞稱,按照《民法典》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并向完成該行為的人支付報酬。
▲警情通報稱此前《尋狗啟示》系杜撰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程穎律師向紅星新聞分析,顯然,狗主人發布該懸賞廣告時,對于該天價報酬,其內心是并沒有準備支付的,即是缺乏真實意思表示的,是一種“戲謔行為”說大話或者開玩笑,導致該懸賞廣告并不生效。類似公告信息,如果經警方調查屬于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相關主體還可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罰款甚至拘留。
紅星新聞記者 盧燕飛
編輯 潘莉 責編 鄧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