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花球員凌晨2點開奧迪醉駕被捕 中超首秀84秒惡犯被馬寧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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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申花球員凌晨2點開奧迪醉駕被捕 中超首秀84秒惡犯被馬寧罰下

搜狐體育消息,北京時間7月20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發布刑事判決書,上海XX俱樂部球員去年10月醉駕被捕,被判緩刑三個月。綜合各方信息來看,這名球員是申花球員楊澤翔。

據判決書顯示,楊澤翔于去年10月17日凌晨2點,駕駛一輛奧迪牌小轎車,從南北高架行駛至上海黃浦區某處被相關人員攔下檢查。經當場呼氣式酒精含量測試,結果為173毫克/100毫升,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87毫克/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楊澤翔司職邊后衛,1994年出生于廣東佛山的他,曾效力過天津津門虎、大連超越、大連人、成都蓉城等隊。值得一提的是,楊澤翔在最近3場中超聯賽中都有首發亮相,還為于漢超送上了一記助攻。

而大家對于楊澤翔最深刻的印象應該是他的中超首秀,在申花與亞泰的比賽中,楊澤翔上演個人中超處子秀,結果他登場84秒便因為故意蹬踏犯規被罰出場,在那場比賽中,申花球員艾迪也被罰出場,那場比賽的主裁判是馬寧。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楊某(曾用名張某),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于廣東省佛山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上海XX俱樂部球員,戶籍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2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3〕2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黎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0月1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楊某酒后駕駛一輛牌號為鄂BXXXXX的奧迪牌小轎車,從南北高架行駛至本市黃浦區XX路XX路北約30米處,被在此設卡的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呼氣式酒精含量測試,結果為173毫克/100毫升,后被帶至長征醫院抽取血樣。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楊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87毫克/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到案后,被告人楊某對上述作案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案發后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被告人楊某已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楊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羅 斌

書 記 員陸玉婷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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