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招臨時工注意事項(招臨時工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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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單位招臨時工注意事項,招臨時工的注意事項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在勞動糾紛中,有少數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特別是在短期合同的續約中容易出現,這是與《勞動法》相違背的,需引起注意。

2、工作內容、職務的聘用應清楚明了,使勞動者知道自己做什么、發展空間有多大,也避免了過于頻繁地“跳槽”,不利于自己的成長。

3、勞動報酬和福利。這是每一個勞動者都十分關注的問題。勞動者一定弄明白用人單位能提供哪些社會保險以及個人的繳付比例。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后扣押保險單證的做法是不對的,勞動者應依法力爭。

4、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違法解約引起的糾紛較多,因此,勞動者一定要將此類條款審讀清楚,避免模糊的合同措詞,以免發生糾紛時,維權困難。

以上規定的條款,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在實踐中,雙方可用補充條款對其它事項進行約定,如教育培訓、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完成工作任務的獎勵等,對雙方權益維護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臨時工

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雇員,與人力派遣,這兩類。聘用臨時工目的為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當工作上出亂子時,臨時工都會被首選開除,或稱代罪羔羊。

“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于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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