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梅州梅縣區學前教育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審批,籌設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提出申請:(1)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辦學指導思想端正,不以營利為目的。(2)符合梅縣區幼兒教育發展規劃。(3)有符合規范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5)幼兒園的園舍、場地必須達到《梅州市梅縣區規范化民辦幼兒園申辦審批制度(試行)》要求。(6)用作幼兒園的園舍必須有房產證明、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租賃協議或同意借用的證明及房舍使用性質證明。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獨立報建幼兒園要提供有關征地、立項、規劃、報建等文件,小區配套幼兒園還應提供承辦協議書。(7)法人代表原則上須由有本市戶口的中國公民擔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二、辦理材料
單位的加蓋公章;個人的簽名并附身份證復印件。
原件核對
原件核對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提供,原件核對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本事項網上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向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梅州市梅縣區分廳提出申請,填寫基本信息并網上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梅州市梅縣區民辦幼兒園辦園申請表;
(2)舉辦者身份證明(須核對原件);
(3)租借園舍、場地的協議書;
(4)住宅小區的有關規劃文件及小區配套幼兒園承辦協議書(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提供)。
2.受理。行政審批股對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核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
(1)資料齊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則予以受理。
(2)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電話告知當事人,并短信發送《補充材料通知書》;
(3)不符合申請情形的,電話告知當時人,并短信發送《不給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
(1)承辦。行政審批股工作人員審核資料的準確性,根據審核資料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提交上一級審核(完成時限3個工作日);
(2)審核。區教育局對各種資料進行審核,察看場地,寫出考察意見提交教育局黨組(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
(3)批準。教育局黨組進行集體審查(完成時限2個工作日);黨組作出是否同意開辦的決定(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
4.領取結果。行政審批股將批準結果網上通知申請人并發送《辦結通知書》(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
窗口辦理流程
(一)本事項窗口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向區教育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梅州市梅縣區民辦幼兒園辦園申請表;
(2)舉辦者身份證明;
(3)臨時租借園舍、場地的協議書;
(4)住宅小區的有關規劃文件及小區配套幼兒園承辦協議書。
2.受理。行政審批股對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核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
(1)資料齊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則予以受理。
(2)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則不予受理,并退還申請人資料,一次性告知不正確的全部內容。
3.審核。行政審批股工作人員審核資料的準確性,根據審核資料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提交上一級審核(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區教育局組織評估人員察看場地,寫出考察意見提交教育局黨組(完成時限10個工作日);教育局黨組進行集體審查(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黨組作出是否同意開辦的決定(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
4.領取結果。行政審批股將批準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梅州市梅縣區文化路1號
五、辦理時限
20(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梅州市梅縣區教育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2010年)
第八條民辦學校的設立,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實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師范、醫藥類專科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二)實施師范、醫藥類以外的專科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高級中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實施義務教育、學前教育、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的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五)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技工學校,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審批。
對涉及多個辦學層次的設立申請,由負責審批高層次學校的審批機關統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層次審批機關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廣東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辦法》(1986年)
第八條學校的開辦、合并或停辦,須經縣(市、市轄區)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
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
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
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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