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孩子出生證明怎么辦理(孩子出生證明怎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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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由非助產機構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人員接生的,應當在嬰兒出生30日內,由嬰兒母親向嬰兒出生地管理機構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申請領取時,除提供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嬰兒的接生記錄證明書、親子關系聲明、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嬰兒出生地社區、村(居)委會或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簽證機構經調查核實后仍難以查清嬰兒出生情況的,應當要求申領人提供當事人的親子鑒定書。

一般正常情況下(在家長有準生證,身份證,戶口本),在醫院正規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醫院辦理出生證明!

填表及辦理出生證明須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余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并確定嬰兒的名字。

3、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復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托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托書,并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后嬰兒姓名不能更改建議向戶籍地社區保健站咨詢。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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