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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規定:
第八條【申領條件】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已滿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村)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北京市居住證》。
穩定就業是指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6個月,符合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條件之一的;穩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包括自有產權房屋、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第九條【提供材料】來京人員申請辦理《北京市居住證》的,應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并如實提供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和信息。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代為申領】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來京人員,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已取得《北京市居住證》的監護人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的,應當提供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證件制發】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作發放《北京市居住證》。
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有關審核部門應當說明理由,并由公安機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補領換領】居住證遺失、損壞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村)服務機構辦理補領、換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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